关于六安鑫恒塑业有限公司鑫恒新建流延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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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鑫恒塑业有限公司鑫恒新建流延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舒环评〔2024〕 33号

关于六安鑫恒塑业有限公司鑫恒新建流延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来《鑫恒新建流延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略) 鑫恒新建流延膜生产线项目位于舒城经济开发区万佛路西侧舒城隙泉 (略) 院内1#厂房2#厂房,租赁舒城隙泉 (略) 厂房,租赁面积1870平方米,总投资45万元。流延膜主要生产工艺为:将PE颗粒和母料混合搅拌、熔融、压延、牵引、收卷、分切、入库等工序加工,可达到年产流延膜1000t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 (略) 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破碎、熔融、压延区域、危废暂存库封闭;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熔融、压延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设置抽排风系统,废气经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粉尘、VOCs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

2.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达到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进入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

3. 规范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 切实做好挤出机、压延机、拌料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执行2类标准。

5.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舒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日

抄送: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

舒环评〔2024〕 33号

关于六安鑫恒塑业有限公司鑫恒新建流延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来《鑫恒新建流延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略) 鑫恒新建流延膜生产线项目位于舒城经济开发区万佛路西侧舒城隙泉 (略) 院内1#厂房2#厂房,租赁舒城隙泉 (略) 厂房,租赁面积1870平方米,总投资45万元。流延膜主要生产工艺为:将PE颗粒和母料混合搅拌、熔融、压延、牵引、收卷、分切、入库等工序加工,可达到年产流延膜1000t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 (略) 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破碎、熔融、压延区域、危废暂存库封闭;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熔融、压延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设置抽排风系统,废气经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粉尘、VOCs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

2.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达到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进入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

3. 规范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 切实做好挤出机、压延机、拌料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执行2类标准。

5.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舒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日

抄送: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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