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杂盐综合利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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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杂盐综合利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委投资〔2013〕428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政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杂盐综合利用。

  二、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苏里格经济开发区乌兰陶勒盖工业项目 (略) (略) 厂内。

  建设内容及规模:现有高含盐废水项目采用“预处理(pH调节+全自动石英砂过滤+精密过滤)+超效蒸发结晶+生化处理(BAF)+出水”工艺,年处理*吨高含盐废水,生产工业用盐0.*吨,现有项目于2023年7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2023年10月建设完成并进行设备调试,设备实际废水处理能力达*t/a;本次主要变更主要包括:第一,将原料由高含盐废水变更为废盐和高含盐废水,新增化盐系统,废盐经化盐系统溶解后进入现有高含盐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第二,对现有高含盐废水预处理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在全自动石英砂过滤前新增混合沉降和气浮池,在精密过滤之后新增一体化除硬度设备,变更后的工艺为“化盐系统+预处理(pH调节+混合沉降+气浮池+全自动石英砂过滤+全自动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一体化除硬度设备)+超效蒸发结晶+生化处理(BAF)+出水”;第三,新增污泥叠螺脱水机。本次变更后废水处理能力由*t/a增加为*t/a,废盐和高含盐废水共用现有高含盐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由于高含盐废水来源不定,因此,废盐的处理规模为该处理设施全年只处理废盐时最大规模,即*t/a(*t/a废盐经化盐后形成*t/a的废盐溶解水)。

  项目性质:变更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三、征询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您对本项目的建设实施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四、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式、期限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反馈。

  2、公示起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

  3、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期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

  建设(责任)单位: (略) (略)

  公示单位: (略) (略)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

  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东胜区 (略) 101号

  编制单位:中 (略) (略)

  联系人:钱宏涛

  电话:*

  邮箱:*@*q.com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委投资〔2013〕428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政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杂盐综合利用。

  二、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苏里格经济开发区乌兰陶勒盖工业项目 (略) (略) 厂内。

  建设内容及规模:现有高含盐废水项目采用“预处理(pH调节+全自动石英砂过滤+精密过滤)+超效蒸发结晶+生化处理(BAF)+出水”工艺,年处理*吨高含盐废水,生产工业用盐0.*吨,现有项目于2023年7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2023年10月建设完成并进行设备调试,设备实际废水处理能力达*t/a;本次主要变更主要包括:第一,将原料由高含盐废水变更为废盐和高含盐废水,新增化盐系统,废盐经化盐系统溶解后进入现有高含盐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第二,对现有高含盐废水预处理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在全自动石英砂过滤前新增混合沉降和气浮池,在精密过滤之后新增一体化除硬度设备,变更后的工艺为“化盐系统+预处理(pH调节+混合沉降+气浮池+全自动石英砂过滤+全自动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一体化除硬度设备)+超效蒸发结晶+生化处理(BAF)+出水”;第三,新增污泥叠螺脱水机。本次变更后废水处理能力由*t/a增加为*t/a,废盐和高含盐废水共用现有高含盐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由于高含盐废水来源不定,因此,废盐的处理规模为该处理设施全年只处理废盐时最大规模,即*t/a(*t/a废盐经化盐后形成*t/a的废盐溶解水)。

  项目性质:变更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三、征询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您对本项目的建设实施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四、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式、期限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反馈。

  2、公示起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

  3、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期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

  建设(责任)单位: (略) (略)

  公示单位: (略) (略)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

  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东胜区 (略) 101号

  编制单位:中 (略) (略)

  联系人:钱宏涛

  电话:*

  邮箱:*@*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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