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同安新城官浔溪环东海域新城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同安新城官浔溪环东海域新城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地址: (略) 同安区古庄里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9)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同安新城官浔溪(环东海域新城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中央代码:2104-*-15-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9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1.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2.2公顷。
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3.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23%,渣土防护率98.86%,林草植被恢复率98.11%,土壤流失控制比1.25,表土保护率98.41%,林草覆盖率56.46%。
4.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5.按照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有关规定,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自行申报缴纳(咨询电话:0592-*),缴纳方式: (略) 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咨询电话:*)。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有关资金,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并严格落实好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
2.应科学安排工期,施工宜避开雨天,临时堆弃土要先拦后弃,做好防护措施,堆放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记录,每季度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监测报告和三色评价。发现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4.应由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工程师的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5.接受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本行政机关批准。
四、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书有效期限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本行政机关重新审核。
(联系人:陈圣春 电话:0592-*)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地址: (略) 同安区古庄里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9)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同安新城官浔溪(环东海域新城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中央代码:2104-*-15-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9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1.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2.2公顷。
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3.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23%,渣土防护率98.86%,林草植被恢复率98.11%,土壤流失控制比1.25,表土保护率98.41%,林草覆盖率56.46%。
4.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5.按照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有关规定,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自行申报缴纳(咨询电话:0592-*),缴纳方式: (略) 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咨询电话:*)。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有关资金,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并严格落实好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
2.应科学安排工期,施工宜避开雨天,临时堆弃土要先拦后弃,做好防护措施,堆放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记录,每季度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监测报告和三色评价。发现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4.应由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工程师的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5.接受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本行政机关批准。
四、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书有效期限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本行政机关重新审核。
(联系人:陈圣春 电话:0592-*)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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