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湟水湟水源头至西海镇段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湟水湟水源头至西海镇段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拟在海北州海晏县建设湟水(湟水源头至西海镇段)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湟水(湟水源头至西海镇段)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向周围公众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修建生态护岸构建与修复工程92.73千米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工程31.38公顷,总投资*.*元。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海北州海晏县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相关条例及管理办法要求。施工期严格按照环评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国家标准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项目建设后,可实现一定的生态绩效目标,有效保障湟水河上游水质,减少河流水体对河岸土壤的冲刷和淘洗,提升岸坡稳定性,提升区域水源涵养能力,具有生态正效益,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和期限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为:征求公众对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众认为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报告书。详细情况请联系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位于评价区域内的周边居民及相关人群。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项目施工期的主要影响;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希望以何种方式减缓项目在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环境影响。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1、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海北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
2、承担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青海 (略)
联系人:谈工
电话:*
电子邮箱:*@*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日期起十个工作日内。
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拟在海北州海晏县建设湟水(湟水源头至西海镇段)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湟水(湟水源头至西海镇段)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向周围公众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修建生态护岸构建与修复工程92.73千米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工程31.38公顷,总投资*.*元。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海北州海晏县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相关条例及管理办法要求。施工期严格按照环评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国家标准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项目建设后,可实现一定的生态绩效目标,有效保障湟水河上游水质,减少河流水体对河岸土壤的冲刷和淘洗,提升岸坡稳定性,提升区域水源涵养能力,具有生态正效益,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和期限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为:征求公众对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众认为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报告书。详细情况请联系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位于评价区域内的周边居民及相关人群。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项目施工期的主要影响;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希望以何种方式减缓项目在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环境影响。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1、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海北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
2、承担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青海 (略)
联系人:谈工
电话:*
电子邮箱:*@*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日期起十个工作日内。
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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