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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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5号

大庆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L

地?????址:黑 (略) 高新区兴化园区建化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技改项目(偶氮二异*腈工艺技改项目)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秀英、李景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人张秀英、经理李景民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偶氮二异*腈工艺技改项目”(偶氮二异*腈装置产能由400吨/年提高至3000吨/年),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成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用于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技改项目建设情况;

4.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偶氮二异*腈工艺技改项目”(偶氮二异*腈装置产能由400吨/年提高至3000吨/年),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成的情况;

5.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的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截图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度(小型);

6.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技改项目投资额*元。

7.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技改项目施工服务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7月10日。

8.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AC发泡剂装置改造400吨/年AIBN引发剂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原项目产能、生产工艺、设施等情况。

9.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偶氮二异*腈工艺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技改项目产能、生产工艺、设施等变化情况,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时间为2023年12月,取得环评批复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

10.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5日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技改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1.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卢丽平、杨晶、岳心怡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化工项目);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修正基准为经济承受度(小型),无补救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6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5号

大庆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L

地?????址:黑 (略) 高新区兴化园区建化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技改项目(偶氮二异*腈工艺技改项目)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秀英、李景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人张秀英、经理李景民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偶氮二异*腈工艺技改项目”(偶氮二异*腈装置产能由400吨/年提高至3000吨/年),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成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用于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技改项目建设情况;

4.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偶氮二异*腈工艺技改项目”(偶氮二异*腈装置产能由400吨/年提高至3000吨/年),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成的情况;

5.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的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截图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度(小型);

6.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技改项目投资额*元。

7.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技改项目施工服务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7月10日。

8.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AC发泡剂装置改造400吨/年AIBN引发剂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原项目产能、生产工艺、设施等情况。

9.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偶氮二异*腈工艺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技改项目产能、生产工艺、设施等变化情况,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时间为2023年12月,取得环评批复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

10.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5日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技改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1.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卢丽平、杨晶、岳心怡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化工项目);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修正基准为经济承受度(小型),无补救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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