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松 (略) 容管理局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松 (略) 容管理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 (略) 容管理局项目管理办法
(略) 松 (略) 容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
松 (略) 容管理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局系统项目管理水平,健全局系统项目管理常态机制,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工作细则》(松发改字〔2020〕216 号)、《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府〔2020〕192号)、《松 (略) 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建管规字〔2020〕3号)、《松江区小微工程导则(修订版)》(沪松建管〔2023〕156号)、《关于转发<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松财〔2023〕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江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松委办发〔202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局系统预算内*元(含)以上的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项目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一项目一负责人。负责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具体要求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工程安全、服务质量、进度、预算执行及现场施工管理检查等工作;严格执行开工报审、例会、检查、竣工验收等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局条线管理部门落实推进责任。负责组织推进局系统相应条线项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落实项目开竣工管理并指导督促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等。
局规划发展科落实监管责任。负责项目流程监督、立项审批、招标流程及重大项目协调;跟踪项目进度及资金执行情况;督促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牵头开展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
项目应提前谋划、充分研究,拟安排建设且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相关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应及时申报入库。基本 (略) 维护类项目,需分别向区发改委和区建管委申报。其他项目根据预算下达情况,于每年一季度向局规划发展科报送年度项目进度表,视为纳入局系统项目库。
抢险救灾类应急项目,按照《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沪松府〔2017〕131号)执行。
第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
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进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相应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视为该项目立项。
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按照“先报审、后实施”原则,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年度上报的计划,上报立项申请,待局班子会决策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表,视为该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作业设计审批
项目责任单位对接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方案及概算,报送条线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应部门审批。
经审批确认的设计方案和概算,作为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不得随意追加或调整。
第七条 采购招标
采购方式由局班子会决策确定。
直接委托的项目,经对接部署会后,启动实施;
需要比价的项目,经对接部署会和比价文件审核等流程后,由局规划发展科组织比价,比价文件需与局班子会决策的内容一致;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严格按照《 (略)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松财〔2023〕24号)等要求,经对接部署会和招标文件审核等流程后,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招标文件需与局班子会决策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 开工报审
项目开工前,责任单位需将拟派施工监理总监、现场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报送至局规划发展科备案,并经局条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工。
第九条 变更管理
原则上,经决策批准后的各类项目及预算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进行控制,不得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调整概算各科目投资量及使用预备费。变更预期金额超中标价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结算造价“三超”的通知》(松发改字〔2019〕35号)和《关于严格控制工程结算造价“三超”的操作口径》(松发改字〔2019〕8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局条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局条线管理部门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估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局条线管理部门、局规划发展科对相关企业总体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由局规划发展科存档,建立服务机构信誉档案,作为今后局委托项目服务企业的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项目责任单位、局条线管理部门以及咨询、监理、审价、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部门、人员,将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劝诫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局系统预算内*元以下项目
局系统预算内*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根据各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松 (略) 容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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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 (略) 容管理局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松 (略) 容管理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 (略) 容管理局项目管理办法
(略) 松 (略) 容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
松 (略) 容管理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局系统项目管理水平,健全局系统项目管理常态机制,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工作细则》(松发改字〔2020〕216 号)、《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府〔2020〕192号)、《松 (略) 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建管规字〔2020〕3号)、《松江区小微工程导则(修订版)》(沪松建管〔2023〕156号)、《关于转发<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松财〔2023〕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江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松委办发〔202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局系统预算内*元(含)以上的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项目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一项目一负责人。负责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具体要求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工程安全、服务质量、进度、预算执行及现场施工管理检查等工作;严格执行开工报审、例会、检查、竣工验收等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局条线管理部门落实推进责任。负责组织推进局系统相应条线项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落实项目开竣工管理并指导督促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等。
局规划发展科落实监管责任。负责项目流程监督、立项审批、招标流程及重大项目协调;跟踪项目进度及资金执行情况;督促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牵头开展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
项目应提前谋划、充分研究,拟安排建设且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相关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应及时申报入库。基本 (略) 维护类项目,需分别向区发改委和区建管委申报。其他项目根据预算下达情况,于每年一季度向局规划发展科报送年度项目进度表,视为纳入局系统项目库。
抢险救灾类应急项目,按照《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沪松府〔2017〕131号)执行。
第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
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进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相应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视为该项目立项。
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按照“先报审、后实施”原则,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年度上报的计划,上报立项申请,待局班子会决策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表,视为该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作业设计审批
项目责任单位对接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方案及概算,报送条线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应部门审批。
经审批确认的设计方案和概算,作为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不得随意追加或调整。
第七条 采购招标
采购方式由局班子会决策确定。
直接委托的项目,经对接部署会后,启动实施;
需要比价的项目,经对接部署会和比价文件审核等流程后,由局规划发展科组织比价,比价文件需与局班子会决策的内容一致;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严格按照《 (略)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松财〔2023〕24号)等要求,经对接部署会和招标文件审核等流程后,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招标文件需与局班子会决策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 开工报审
项目开工前,责任单位需将拟派施工监理总监、现场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报送至局规划发展科备案,并经局条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工。
第九条 变更管理
原则上,经决策批准后的各类项目及预算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进行控制,不得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调整概算各科目投资量及使用预备费。变更预期金额超中标价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结算造价“三超”的通知》(松发改字〔2019〕35号)和《关于严格控制工程结算造价“三超”的操作口径》(松发改字〔2019〕8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局条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局条线管理部门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估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局条线管理部门、局规划发展科对相关企业总体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由局规划发展科存档,建立服务机构信誉档案,作为今后局委托项目服务企业的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项目责任单位、局条线管理部门以及咨询、监理、审价、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部门、人员,将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劝诫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局系统预算内*元以下项目
局系统预算内*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根据各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松 (略) 容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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