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灯具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灯具生产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区山东省青岛西海岸 (略) 街 (略) 571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7月01日 至 2024年07月05日 | |
项目概况: | 公司拟投资*元,租赁青岛优 (略) 现有三层厂房,占地面积约1100m2,建筑面积约3288.42m2。新建灯具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新建1条T8灯管生产线、1条工矿灯生产线、1条三防灯生产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职工生活污水依托所在厂区的化粪池 (略) (略) ,排至镰湾河水质净化厂。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4 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 - 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序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焊接废气分别经设备自带收集系统或移动式吸气臂收集,经1套“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排气筒P1排放;注塑、挤出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排气筒P2排放;钢网清洗产生的酒精挥发废气在封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P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限值;P1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P2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氯*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VOCs、氯*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2、表3中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项目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量控制在0.0007/a,VOCs排放量控制在0.185t/a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北、西、东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活性炭、废灯条、废灯管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新建1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按规范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 (略) 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灯具生产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区山东省青岛西海岸 (略) 街 (略) 571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7月01日 至 2024年07月05日 | |
项目概况: | 公司拟投资*元,租赁青岛优 (略) 现有三层厂房,占地面积约1100m2,建筑面积约3288.42m2。新建灯具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新建1条T8灯管生产线、1条工矿灯生产线、1条三防灯生产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职工生活污水依托所在厂区的化粪池 (略) (略) ,排至镰湾河水质净化厂。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4 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 - 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序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焊接废气分别经设备自带收集系统或移动式吸气臂收集,经1套“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排气筒P1排放;注塑、挤出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排气筒P2排放;钢网清洗产生的酒精挥发废气在封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P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限值;P1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P2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氯*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VOCs、氯*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2、表3中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项目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量控制在0.0007/a,VOCs排放量控制在0.185t/a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北、西、东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活性炭、废灯条、废灯管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新建1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按规范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 (略) 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