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海市供热管网改造及供热能力扩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海市供热管网改造及供热能力扩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申 (略) (略) (略) (略) 改造及供热能力扩容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总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为内蒙古 (略) 海勃湾区。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新建铺设DN1400管 (略) ,管长度18.3km,建设隔压换热站1座、加压泵站1座、供热系统的监控、通讯系统。
项目计划2024年6月开工建设,计划2025年10月建成投产。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448.62吨标准煤/年、(等价值)8719.10吨标准煤/年;年综合能耗(当量值)3448.62吨标准煤/年,(等价值)9042.83吨标准煤/年;年用电量2720.*千瓦时,年增加值5683.*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当量值)0.61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1.53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各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电机、水泵、变压器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四)严格开展节能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能耗强度和总管理,落实能耗强度约束性要求。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全部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投产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办理延期。需要延期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向有权审查机关申请办理。
(略) 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申 (略) (略) (略) (略) 改造及供热能力扩容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总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为内蒙古 (略) 海勃湾区。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新建铺设DN1400管 (略) ,管长度18.3km,建设隔压换热站1座、加压泵站1座、供热系统的监控、通讯系统。
项目计划2024年6月开工建设,计划2025年10月建成投产。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448.62吨标准煤/年、(等价值)8719.10吨标准煤/年;年综合能耗(当量值)3448.62吨标准煤/年,(等价值)9042.83吨标准煤/年;年用电量2720.*千瓦时,年增加值5683.*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当量值)0.61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1.53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各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电机、水泵、变压器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四)严格开展节能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能耗强度和总管理,落实能耗强度约束性要求。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全部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投产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办理延期。需要延期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向有权审查机关申请办理。
(略) 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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