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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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2024-*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略)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1日 文 号: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2日 时效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

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峨蔓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屋征收局:

《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略)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

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略) 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峨蔓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深海养殖和工厂化循环养殖项目建设,拟安排土地用途:渔业产业配套用地。

(五)征收范围:拟征收项目用地总面积176亩,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土地利用现状为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乔木林地、旱地、水田、采矿用地、 (略) 等。不涉及房屋搬迁。

(六)被征收人:下浦、新村、碧沙、林宅村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产权人。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附属物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对于其中无争议部分,双方予以确认;对于其中有争议部分,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补偿内容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有关说明

(一)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五)本方案最终解 (略) 人民政府。

附件:土地征收范围示意图.jpg

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2024-*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略)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1日 文 号: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2日 时效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

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峨蔓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屋征收局:

《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略)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

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略) 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峨蔓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深海养殖和工厂化循环养殖项目建设,拟安排土地用途:渔业产业配套用地。

(五)征收范围:拟征收项目用地总面积176亩,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土地利用现状为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乔木林地、旱地、水田、采矿用地、 (略) 等。不涉及房屋搬迁。

(六)被征收人:下浦、新村、碧沙、林宅村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产权人。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附属物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对于其中无争议部分,双方予以确认;对于其中有争议部分,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补偿内容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有关说明

(一)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五)本方案最终解 (略) 人民政府。

附件:土地征收范围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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