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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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字〔2024〕6号

张润华:

身份证号:*XXXXXXXX0022

住址:克拉 (略) 30-4号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新疆 (略) 炉渣回填场拍摄的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0张,证明新疆 (略) 《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

2.?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中石化新疆 (略) 综合办公楼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新疆 (略) 未能提供《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3.?2024年4月8日,新疆 (略) 提供的《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用于证明新疆 (略) 炉渣回填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编制相关情况;

4.?2024年4月8日,新疆 (略) 提供的《关于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明新疆 (略) 炉渣回填场需要严格落实回填场底部及侧面防渗措施,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中Ⅰ类处理场所的建设要求;

5.?2024年4月13日,新疆 (略) 提供的新疆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是新疆 (略)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润华;

6.?2024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疆 (略) 炉渣回填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Ⅰ类处理场所的要求建设;

7.?2024年4月13,新疆 (略) 提供的与中石化新疆 (略) 的劳务结算验收单6张,证明新疆 (略) 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从中石化新疆 (略) 拉运炉渣、粉煤灰进入炉渣回填场,投入使用时间超过1年。

8.?2024年4月13日,新疆 (略) 提供的2016、2023、2024年度采油管理三区燃煤注汽站煤渣处置合同,证明新疆 (略) 回填场内炉渣、粉煤灰来源为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服务时间超过1年。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于2024年5月23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四点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从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一是“申辩人由于之前对该采矿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理解有误,即误认为按照要求将炉灰、炉渣回填完毕覆土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申辩人错误的理解和行为给环境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申辩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申辩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会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整改。”二是“申辩人属于小微企业,两位股东均是油田下岗职工,主要收入全部来自个体经营。申辩人无固定员工,一直以项目承揽方式运营,获得项目后临时招聘员工实施,项目结束后即刻解散。目前申辩人主要承担新春采油厂煤渣处置业务,近年来受疫情及社会大环境影响,业务量降低,而人工、运营成本不断增加,申辩人的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勉强做到收支平衡。”三是“申辩人对此次处罚态度端正,积极进行整改。按照区环保局的要求,申辩人2024.04.26 日起对矿坑内的炉灰、炉渣进行清运处置,投入挖机、装载机各1台、拉运车辆8台全负荷运行,合计费用 *.44余元。”四是“本次处罚系申辩人首次违法,此前未接到任何行政部门的任何处罚。申辩人至今已运营13 年,一直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照章纳税,按照发放农民工工资,为西部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生产保障。”

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审核:陈述意见一不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陈述意见二中“经营困难”和“小微企业”情况属实,经审核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陈述意见三中,你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进行了主动停产整改,委托罗迅资源 (略) 对回填场内炉渣及粉煤灰进行清理、处置,期间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审核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陈述意见四中“首次违法”经查证你此前在我局无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犯,经审核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3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张润华:

身份证号:*XXXXXXXX0022

住址:克拉 (略) 30-4号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新疆 (略) 炉渣回填场拍摄的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0张,证明新疆 (略) 《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

2.?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中石化新疆 (略) 综合办公楼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新疆 (略) 未能提供《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3.?2024年4月8日,新疆 (略) 提供的《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用于证明新疆 (略) 炉渣回填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编制相关情况;

4.?2024年4月8日,新疆 (略) 提供的《关于新 (略) 217国道88千米以西8千米采砂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明新疆 (略) 炉渣回填场需要严格落实回填场底部及侧面防渗措施,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中Ⅰ类处理场所的建设要求;

5.?2024年4月13日,新疆 (略) 提供的新疆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是新疆 (略)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润华;

6.?2024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疆 (略) 炉渣回填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Ⅰ类处理场所的要求建设;

7.?2024年4月13,新疆 (略) 提供的与中石化新疆 (略) 的劳务结算验收单6张,证明新疆 (略) 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从中石化新疆 (略) 拉运炉渣、粉煤灰进入炉渣回填场,投入使用时间超过1年。

8.?2024年4月13日,新疆 (略) 提供的2016、2023、2024年度采油管理三区燃煤注汽站煤渣处置合同,证明新疆 (略) 回填场内炉渣、粉煤灰来源为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服务时间超过1年。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于2024年5月23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四点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从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一是“申辩人由于之前对该采矿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理解有误,即误认为按照要求将炉灰、炉渣回填完毕覆土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申辩人错误的理解和行为给环境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申辩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申辩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会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整改。”二是“申辩人属于小微企业,两位股东均是油田下岗职工,主要收入全部来自个体经营。申辩人无固定员工,一直以项目承揽方式运营,获得项目后临时招聘员工实施,项目结束后即刻解散。目前申辩人主要承担新春采油厂煤渣处置业务,近年来受疫情及社会大环境影响,业务量降低,而人工、运营成本不断增加,申辩人的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勉强做到收支平衡。”三是“申辩人对此次处罚态度端正,积极进行整改。按照区环保局的要求,申辩人2024.04.26 日起对矿坑内的炉灰、炉渣进行清运处置,投入挖机、装载机各1台、拉运车辆8台全负荷运行,合计费用 *.44余元。”四是“本次处罚系申辩人首次违法,此前未接到任何行政部门的任何处罚。申辩人至今已运营13 年,一直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照章纳税,按照发放农民工工资,为西部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生产保障。”

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审核:陈述意见一不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陈述意见二中“经营困难”和“小微企业”情况属实,经审核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陈述意见三中,你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进行了主动停产整改,委托罗迅资源 (略) 对回填场内炉渣及粉煤灰进行清理、处置,期间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审核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陈述意见四中“首次违法”经查证你此前在我局无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犯,经审核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3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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