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2024〕10号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2024〕10号
新疆新创尚越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6DXLC7W
法定代表人:张岳
地址:新 (略) 克拉玛 (略) 12号4S店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至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新疆新创尚越 (略) 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照片证实你单位目前正常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至周边环境。
2.?2024年5月27日,新疆新创尚越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疆新创尚越 (略) 。
3.?2024年5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疆新创尚越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飞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疆新创尚越 (略) 授权委托人王飞确认签字,证实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至周边环境。
4.?2024年5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以及现场拍摄的后督察现场照片,证实新疆新创尚越 (略) 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箱内已安装活性炭,完成整改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 (略) ”:按照“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少量泄露”的个性裁量,载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新疆新创尚越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6DXLC7W
法定代表人:张岳
地址:新 (略) 克拉玛 (略) 12号4S店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至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新疆新创尚越 (略) 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照片证实你单位目前正常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至周边环境。
2.?2024年5月27日,新疆新创尚越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疆新创尚越 (略) 。
3.?2024年5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疆新创尚越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飞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疆新创尚越 (略) 授权委托人王飞确认签字,证实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放至周边环境。
4.?2024年5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以及现场拍摄的后督察现场照片,证实新疆新创尚越 (略) 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箱内已安装活性炭,完成整改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 (略) ”:按照“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少量泄露”的个性裁量,载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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