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4年7月3日
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4年7月3日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3日-2024年7月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5-*
通讯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00号
联系人:南京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
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情况表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热水器用塑料件搬迁项目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大道336号 | 艾欧史密斯(中国) (略) | 江苏 (略) | 在现有厂区内,利用溧水厂区原有的热水器配套塑料件生产设备和阻垢滤芯设备,并购置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依托热水器工厂现有的1套滤芯除尘器。用于塑料件和阻垢滤芯的生产。项目投产后,工厂热水器总产能(*台)保持不变。 | (1)废水: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烘干蒸气冷凝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去离子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一起接管新港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达标尾水经兴武大沟排入长江,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本项目注塑车间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烯腈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FQ-57排放。注塑车间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阻垢滤芯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58排放。阻垢滤芯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苯*烯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捏合机、烘箱、风机等,经距离衰减、建筑物隔声等措施后,厂界昼夜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其中危险固废筛分废料、废化学试剂及包装、设备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滤筒除尘装置粉尘委托清运、一般包装废物(废纸板、废塑料)委托回收。本项目产生的固废经妥善处理、处置后,可以实现零排放,对周围环境及人体不会造成影响,亦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是可行的。 |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3日-2024年7月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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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
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情况表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热水器用塑料件搬迁项目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大道336号 | 艾欧史密斯(中国) (略) | 江苏 (略) | 在现有厂区内,利用溧水厂区原有的热水器配套塑料件生产设备和阻垢滤芯设备,并购置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依托热水器工厂现有的1套滤芯除尘器。用于塑料件和阻垢滤芯的生产。项目投产后,工厂热水器总产能(*台)保持不变。 | (1)废水: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烘干蒸气冷凝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去离子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一起接管新港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达标尾水经兴武大沟排入长江,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本项目注塑车间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烯腈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FQ-57排放。注塑车间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阻垢滤芯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58排放。阻垢滤芯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苯*烯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捏合机、烘箱、风机等,经距离衰减、建筑物隔声等措施后,厂界昼夜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其中危险固废筛分废料、废化学试剂及包装、设备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滤筒除尘装置粉尘委托清运、一般包装废物(废纸板、废塑料)委托回收。本项目产生的固废经妥善处理、处置后,可以实现零排放,对周围环境及人体不会造成影响,亦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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