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环审〔2024〕25号关于桐柏县江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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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2024〕25号关于桐柏县江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桐柏县 (略) 年产*吨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柏县 (略)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桐柏县 (略) 年产*吨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21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 (略) 年产*吨混凝土建设项目,位于桐 (略) (略) 内,新建1条年产*吨混凝土生产线。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粉尘

配料及搅拌工序粉尘:要求你公司在配料机进料口顶部设置三面遮挡,顶部密闭并设置集气罩及集气管道集气,物料输送廊道要求全密闭,粉尘废气收集后通过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在搅拌机进料口安装集气管道,粉尘废气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上述措施治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排放限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A级绩效要求。

(2)无组织粉尘

储罐粉尘(水泥储料罐、粉煤灰储料罐及石粉储料罐):要求在水泥储料罐、粉煤灰储料罐及石粉储料罐仓顶各安装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要求你公司加强生产管理,定期对厂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要求砂石原料库、物料输送廊道、搅拌楼密闭,砂石原料库内卸车;砂石原料库及上料斗顶部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厂 (略) 要求全部硬化,设置进出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冲洗保洁设施;定期对料仓、厂区洒水 (略) 面清洁等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营运期进出车辆冲洗废水排入三级沉淀池(6m3)沉淀处理后回用,仅增加损耗用水;运输车辆箱体及搅拌机清洗废水经经三级沉淀池(10m3)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搅拌工序;生活污水经2m3化粪池预处理后应满足桐柏县宣溢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市 (略) 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翠柏河。

3、噪声

要求你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安装减振、车间采取封闭隔声,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砂石分离机分离出的砂石经收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石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定期清理 (略) 基材;絮凝剂包装经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厂区塑料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1、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颗粒物≤0.2036t/a;

2、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进入桐柏县宣溢 (略) 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翠柏河,废水污染物进入地表水体总量指标:

COD≤0.006t/a、NH3-N≤0.0006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7月2日

关于桐柏县 (略) 年产*吨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柏县 (略)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桐柏县 (略) 年产*吨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21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 (略) 年产*吨混凝土建设项目,位于桐 (略) (略) 内,新建1条年产*吨混凝土生产线。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粉尘

配料及搅拌工序粉尘:要求你公司在配料机进料口顶部设置三面遮挡,顶部密闭并设置集气罩及集气管道集气,物料输送廊道要求全密闭,粉尘废气收集后通过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在搅拌机进料口安装集气管道,粉尘废气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上述措施治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排放限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A级绩效要求。

(2)无组织粉尘

储罐粉尘(水泥储料罐、粉煤灰储料罐及石粉储料罐):要求在水泥储料罐、粉煤灰储料罐及石粉储料罐仓顶各安装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要求你公司加强生产管理,定期对厂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要求砂石原料库、物料输送廊道、搅拌楼密闭,砂石原料库内卸车;砂石原料库及上料斗顶部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厂 (略) 要求全部硬化,设置进出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冲洗保洁设施;定期对料仓、厂区洒水 (略) 面清洁等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营运期进出车辆冲洗废水排入三级沉淀池(6m3)沉淀处理后回用,仅增加损耗用水;运输车辆箱体及搅拌机清洗废水经经三级沉淀池(10m3)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搅拌工序;生活污水经2m3化粪池预处理后应满足桐柏县宣溢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市 (略) 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翠柏河。

3、噪声

要求你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安装减振、车间采取封闭隔声,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砂石分离机分离出的砂石经收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石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定期清理 (略) 基材;絮凝剂包装经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厂区塑料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1、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颗粒物≤0.2036t/a;

2、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进入桐柏县宣溢 (略) 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翠柏河,废水污染物进入地表水体总量指标:

COD≤0.006t/a、NH3-N≤0.0006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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