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7月2日拟作出辽宁仁洽道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7月2日拟作出辽宁仁洽道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7月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略) 于 (略) 16*,于洪政务服务中心九楼2号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 意见(审 批或核准 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辽宁仁洽 (略) 建设项目 | (略) 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0号* | 辽宁仁洽 (略) | 辽宁仁洽 (略) | 项 (略) 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0号*,项目东侧隔黄河北大街为213煤炭宿舍,南侧为公共停车场,西侧为宝郡·盛唐雍景,北侧为空地。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41.*元,占项目总投资4.15%。建筑面积为973.9平方米,租赁沈阳机动通信局办公楼二楼区域(即实验楼)及西侧一层建筑进行建设。实验楼设置理化分析室、光谱分析室、原子吸收分析实验室、色谱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试剂库等,西侧一层建筑设置土壤晾晒保存区和危险废物贮存点。项目建成后主要检测类别包括:食品、水和废水、生活饮用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室内环境空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和污泥、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等,年实验共475次。 | 同意 | /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 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及氨。 2. 项目废水主要为食堂废水及生活污水等。 3.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实验室设备、风机等设备运行。 4.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实验废液、首次器皿清洗废水及二次清洗废水、实验残渣与残留样品、过期实验试剂及药品、沾染试剂的实验废物、废过滤介质(生物安全柜)、废活性炭、废SGD填料、未沾染试剂的废包装材料、废过滤介质(纯水制备)、废培养基(灭活后的)和生活垃圾。 二、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理化实验、有机实验、无机实验等相关实验工序均在通风橱/集气罩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项目原子吸收实验、原子荧光实验、色谱分析实验均在封闭实验室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均经各自废气治理措施(非*烷总烃及氨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硫酸雾、氯化氢及氮氧化物经SDG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微生物实验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自带高效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根据“报告表”,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器皿清洗废水(不包含首次清洗废水及二次清洗废水)经酸碱中和后与纯水制备废水、水浴锅废水、超声波清洗机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等一同经化粪池后, (略) (略)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报告表”,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均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pH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建筑隔声、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表”,项目夜间不生产,实验楼西、南、北侧厂界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东侧厂界昼间噪声值满足4类标准要求。西侧一层建筑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实验废液、首次器皿清洗废水及二次清洗废水、实验残渣与残留样品、过期实验试剂及药品、沾染试剂的实验废物、废过滤介质(生物安全柜)、废活性炭、废SGD填料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未沾染试剂的废包装材料、废过滤介质(纯水制备)、废培养基(灭活后的)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7月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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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略) 于 (略) 16*,于洪政务服务中心九楼2号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 意见(审 批或核准 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辽宁仁洽 (略) 建设项目 | (略) 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0号* | 辽宁仁洽 (略) | 辽宁仁洽 (略) | 项 (略) 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0号*,项目东侧隔黄河北大街为213煤炭宿舍,南侧为公共停车场,西侧为宝郡·盛唐雍景,北侧为空地。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41.*元,占项目总投资4.15%。建筑面积为973.9平方米,租赁沈阳机动通信局办公楼二楼区域(即实验楼)及西侧一层建筑进行建设。实验楼设置理化分析室、光谱分析室、原子吸收分析实验室、色谱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试剂库等,西侧一层建筑设置土壤晾晒保存区和危险废物贮存点。项目建成后主要检测类别包括:食品、水和废水、生活饮用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室内环境空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和污泥、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等,年实验共475次。 | 同意 | /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 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及氨。 2. 项目废水主要为食堂废水及生活污水等。 3.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实验室设备、风机等设备运行。 4.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实验废液、首次器皿清洗废水及二次清洗废水、实验残渣与残留样品、过期实验试剂及药品、沾染试剂的实验废物、废过滤介质(生物安全柜)、废活性炭、废SGD填料、未沾染试剂的废包装材料、废过滤介质(纯水制备)、废培养基(灭活后的)和生活垃圾。 二、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理化实验、有机实验、无机实验等相关实验工序均在通风橱/集气罩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项目原子吸收实验、原子荧光实验、色谱分析实验均在封闭实验室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均经各自废气治理措施(非*烷总烃及氨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硫酸雾、氯化氢及氮氧化物经SDG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微生物实验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自带高效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根据“报告表”,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器皿清洗废水(不包含首次清洗废水及二次清洗废水)经酸碱中和后与纯水制备废水、水浴锅废水、超声波清洗机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等一同经化粪池后, (略) (略)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报告表”,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均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pH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建筑隔声、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表”,项目夜间不生产,实验楼西、南、北侧厂界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东侧厂界昼间噪声值满足4类标准要求。西侧一层建筑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实验废液、首次器皿清洗废水及二次清洗废水、实验残渣与残留样品、过期实验试剂及药品、沾染试剂的实验废物、废过滤介质(生物安全柜)、废活性炭、废SGD填料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未沾染试剂的废包装材料、废过滤介质(纯水制备)、废培养基(灭活后的)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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