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10万吨新型材料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贵环审〔202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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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10万吨新型材料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贵环审〔2024〕111号

贵港绿 (略) :

《*吨新型材料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2-*-04-01-*),项目选址位于贵港覃塘产业园新材料科技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25′13.836″,北纬23°04′19.965″。生产规模:年产*吨0.5%杀单噻虫胺颗粒剂(药肥混剂)、*吨0.12%噻虫嗪颗粒剂(药肥混剂)、*吨0.2%杀单噻虫嗪颗粒剂(药肥混剂)、*吨0.16%氯虫苯*酰胺噻虫嗪颗粒剂(药肥混剂)及5000吨除草剂。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辅助工程为生产监控用房;储运工程为原料、成品仓库及包材仓库;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及供热工程;环保工程包括生产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9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覃塘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药肥生产线原药破碎工序废气经车间设置的旋风+布袋+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2.项目药肥生产车间分别设置一台*大卡和一台*大卡的热风炉为烘干工序提供热动力,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热风炉烟气与药肥生产线混合、破碎、造粒、烘干、筛分、包膜等工序废气一同经车间设置的除尘筒+重力除尘室+洗涤塔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NOx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3.除草剂车间破碎、混合、砂磨、灌装等工序废气经车间设置的洗涤塔+除湿除雾+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应标准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4.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除草剂生产线洗涤塔更换喷淋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2.生产设备清洗废水、生产车间员工洗手废水等生产废水经碱中和+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3.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活性炭、过期原料及废弃产品、生产废水处理污泥、废布袋、废矿物油及废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原料桶及原料袋要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弃包装材料、热风炉炉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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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绿 (略) :

《*吨新型材料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2-*-04-01-*),项目选址位于贵港覃塘产业园新材料科技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25′13.836″,北纬23°04′19.965″。生产规模:年产*吨0.5%杀单噻虫胺颗粒剂(药肥混剂)、*吨0.12%噻虫嗪颗粒剂(药肥混剂)、*吨0.2%杀单噻虫嗪颗粒剂(药肥混剂)、*吨0.16%氯虫苯*酰胺噻虫嗪颗粒剂(药肥混剂)及5000吨除草剂。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辅助工程为生产监控用房;储运工程为原料、成品仓库及包材仓库;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及供热工程;环保工程包括生产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9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覃塘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药肥生产线原药破碎工序废气经车间设置的旋风+布袋+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2.项目药肥生产车间分别设置一台*大卡和一台*大卡的热风炉为烘干工序提供热动力,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热风炉烟气与药肥生产线混合、破碎、造粒、烘干、筛分、包膜等工序废气一同经车间设置的除尘筒+重力除尘室+洗涤塔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NOx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3.除草剂车间破碎、混合、砂磨、灌装等工序废气经车间设置的洗涤塔+除湿除雾+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应标准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4.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除草剂生产线洗涤塔更换喷淋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2.生产设备清洗废水、生产车间员工洗手废水等生产废水经碱中和+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3.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活性炭、过期原料及废弃产品、生产废水处理污泥、废布袋、废矿物油及废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原料桶及原料袋要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弃包装材料、热风炉炉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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