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扬州市江都区东方塑业助剂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原扬州市江都区东方塑业助剂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地块名称: (略) 江都区 (略) 地块;
占地面积:3350m2(5.02亩);
地理位置: (略) 江都区仙女镇北郊;
委托单位:仙女镇人民政府
调查单位:安徽 (略)
调查启动原因: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根据前期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进行分析。
(1)地块内1992年之前为农田;1992年—200 (略) 城东铸造厂;2001年—201 (略) 江都区 (略) ;2016年至今,地块内为空地。地块内历史上存在的企业可能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潜在污染物为砷、氟化物、苯并[a]芘、硫化物、氯化物和石油烃(C10-C40)。
(2)地块外主要考虑地块北侧存在过一家废品回收站,地块南侧存 (略) (略) 。地块周边企业的存在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潜在污染,存在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1)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砷、氟化物、苯并[a]芘、硫化物、氯化物和石油烃(C10-C40)。
(2)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现场采样过程中XRF和PID检测值均无异常;地下水采样过程中PID无异常,气味无异常。
(3)本次调查共设置了5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并送检22个土壤样品(含2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氯化物和硫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表1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4)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氯化物和硫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地下水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表1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现状土壤环境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满足第二类用地开发建设需求。
地块名称: (略) 江都区 (略) 地块;
占地面积:3350m2(5.02亩);
地理位置: (略) 江都区仙女镇北郊;
委托单位:仙女镇人民政府
调查单位:安徽 (略)
调查启动原因: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根据前期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进行分析。
(1)地块内1992年之前为农田;1992年—200 (略) 城东铸造厂;2001年—201 (略) 江都区 (略) ;2016年至今,地块内为空地。地块内历史上存在的企业可能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潜在污染物为砷、氟化物、苯并[a]芘、硫化物、氯化物和石油烃(C10-C40)。
(2)地块外主要考虑地块北侧存在过一家废品回收站,地块南侧存 (略) (略) 。地块周边企业的存在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潜在污染,存在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1)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砷、氟化物、苯并[a]芘、硫化物、氯化物和石油烃(C10-C40)。
(2)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现场采样过程中XRF和PID检测值均无异常;地下水采样过程中PID无异常,气味无异常。
(3)本次调查共设置了5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并送检22个土壤样品(含2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氯化物和硫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表1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4)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氯化物和硫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地下水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表1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现状土壤环境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满足第二类用地开发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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