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鄢陵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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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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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为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四至范围:东至陈化店社区,西至东明义社区和鄢陵建业易成 (略) ,南至许鄢快速通道,北至陈化店社区。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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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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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总面积30.9259公顷,其中农用地27.4334公顷(耕地1.4300公顷),建设用地3.492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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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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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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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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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其中: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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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元。
\\
(三)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和《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花卉苗木移植补偿办法的通知》(鄢政〔2020〕6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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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鄢陵县“三村”拆迁建设指挥部关于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安置方案的批复》(鄢城指〔2017〕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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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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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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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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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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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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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安置
\\
按照《鄢陵县“三村”拆迁建设指挥部关于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安置方案的批复》(鄢城指〔2017〕9号)方案执行,据实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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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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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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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异议反馈渠道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辖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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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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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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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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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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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志勇 联系电话:0374—*)
〔2024〕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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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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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为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四至范围:东至陈化店社区,西至东明义社区和鄢陵建业易成 (略) ,南至许鄢快速通道,北至陈化店社区。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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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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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总面积30.9259公顷,其中农用地27.4334公顷(耕地1.4300公顷),建设用地3.492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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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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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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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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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其中: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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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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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和《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鄢陵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花卉苗木移植补偿办法的通知》(鄢政〔2020〕6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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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鄢陵县“三村”拆迁建设指挥部关于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安置方案的批复》(鄢城指〔2017〕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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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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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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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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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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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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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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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鄢陵县“三村”拆迁建设指挥部关于陈化店镇陈化店社区安置方案的批复》(鄢城指〔2017〕9号)方案执行,据实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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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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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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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异议反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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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辖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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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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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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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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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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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志勇 联系电话: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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