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邳州市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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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邳州市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 (略)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 首套印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 (略)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略)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管理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开办企业是指工商注 (略)

范围内的设立登记企业( (略) 、合伙企业、个人独

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办法所指的免费刻制首套印章是指新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一套本企业印章5枚(含企业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 1 枚),印章材质统一确定为橡胶章。

第三条 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实行自行选择工作机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政府免费印章”或自行刻制印章;可以自行从企业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5枚印章中,选择免费刻制印章的数量和种类;可以自主选择印章材质,超出减免额度(40元)外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第四条 免费刻制印章事项的办理。由申办人登录“江苏 (略) ”, (略) 规定的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及送达方式等相关业务流程予以办理。

第五条 新办企业印章的刻制与交付。“江苏 (略) ”将自动把新开办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印章刻制系统,印章刻制单位自接到印章刻制信息后,应按照《印章刻制服务承诺书》要求,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印章刻制工作。

第六条 印章刻制企业的管理。

(一)市公安局负责印章刻制单位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监督印章刻制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免费提供的印章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相关规定,查处印章刻制单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数据局、市公 (略) 印章刻制单位的征集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入选的印章刻制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以及签订的《印章刻制服务承诺书》要求开展新开办企业印章免费刻制工作,无正当理由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

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系统派发的刻章订单一个月内累计达到2次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达到4次的,或一次超时达24小时以上的;

2.刻制的印章以次充好或出现其它质量问题的;

3.私自向企业索要印章刻制相关服务费用的;

4.私自泄露企业信息的;

5.在办事大厅违规揽客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6. (略) 数据局要求进行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本着包容审慎、引导扶持规范企业服务行为理念,全面实行印章刻制服务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合作期间,所有印章刻制单位,第1次出现违规的,将予以提醒(通报批评);累计出现2次违规者,将对其进行约谈;累计出现3次违规者,终止其印章刻制服务合作资格并不再接受重新申请。恶意投诉举报、 (略) 场秩序的,直接终止与该印章刻制单位的合作并不再接受重新申请。

在发放和管理印章过程或受理处置印章刻制服务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印章刻制单位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有关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的,依法移交 (略) 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印章刻制单位相关违法违规的处置结果,应依法依规通过 (略) 站予以通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费用结算。原则上按季度结算的方式统一支付。各印章刻制单位的实际印章刻制数量,经市数据 (略) 公安部门“印章备案系统”获取的刻制数据核对一致后,据实拨付。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略) 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 (略)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 首套印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 (略)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略)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管理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开办企业是指工商注 (略)

范围内的设立登记企业( (略) 、合伙企业、个人独

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办法所指的免费刻制首套印章是指新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一套本企业印章5枚(含企业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 1 枚),印章材质统一确定为橡胶章。

第三条 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实行自行选择工作机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政府免费印章”或自行刻制印章;可以自行从企业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5枚印章中,选择免费刻制印章的数量和种类;可以自主选择印章材质,超出减免额度(40元)外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第四条 免费刻制印章事项的办理。由申办人登录“江苏 (略) ”, (略) 规定的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及送达方式等相关业务流程予以办理。

第五条 新办企业印章的刻制与交付。“江苏 (略) ”将自动把新开办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印章刻制系统,印章刻制单位自接到印章刻制信息后,应按照《印章刻制服务承诺书》要求,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印章刻制工作。

第六条 印章刻制企业的管理。

(一)市公安局负责印章刻制单位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监督印章刻制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免费提供的印章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相关规定,查处印章刻制单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数据局、市公 (略) 印章刻制单位的征集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入选的印章刻制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以及签订的《印章刻制服务承诺书》要求开展新开办企业印章免费刻制工作,无正当理由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

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系统派发的刻章订单一个月内累计达到2次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达到4次的,或一次超时达24小时以上的;

2.刻制的印章以次充好或出现其它质量问题的;

3.私自向企业索要印章刻制相关服务费用的;

4.私自泄露企业信息的;

5.在办事大厅违规揽客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6. (略) 数据局要求进行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本着包容审慎、引导扶持规范企业服务行为理念,全面实行印章刻制服务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合作期间,所有印章刻制单位,第1次出现违规的,将予以提醒(通报批评);累计出现2次违规者,将对其进行约谈;累计出现3次违规者,终止其印章刻制服务合作资格并不再接受重新申请。恶意投诉举报、 (略) 场秩序的,直接终止与该印章刻制单位的合作并不再接受重新申请。

在发放和管理印章过程或受理处置印章刻制服务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印章刻制单位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有关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的,依法移交 (略) 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印章刻制单位相关违法违规的处置结果,应依法依规通过 (略) 站予以通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费用结算。原则上按季度结算的方式统一支付。各印章刻制单位的实际印章刻制数量,经市数据 (略) 公安部门“印章备案系统”获取的刻制数据核对一致后,据实拨付。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略) 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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