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弘锐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支羽毛球拍、10万支网球拍项目----环评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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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弘锐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支羽毛球拍、10万支网球拍项目----环评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特公开以下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略) 弘 (略) 成立于2024年5月20日,企业租赁福建明泰 (略) 位于 (略) (略) 龙湖镇坑尾村北区71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6层式厂房的第3、4、6F,租赁建筑面积6312.24m2,投资建设“ (略) 弘 (略) 年产*支羽毛球拍、 (略) 球拍项目”,项目总投资*元,聘职员8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300日,日工作时间24小时(两班制),预计生产能力为年产*支羽毛球拍、 (略) 球拍。

二、环评结论

(略) 弘 (略) 年产*支羽毛球拍、 (略) 球拍项目位于 (略) (略) 龙湖镇坑尾村北区71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只要项目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要求,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本环评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到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则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的环境功能属性,环境风险水平可防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周边居民区等其他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关团体、单位。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本次征求的公众意见为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请填写公众意见表。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经

在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略) 弘 (略) ;联系人:房敏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公示单位: (略) 弘 (略)

时间:2024年7月3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特公开以下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略) 弘 (略) 成立于2024年5月20日,企业租赁福建明泰 (略) 位于 (略) (略) 龙湖镇坑尾村北区71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6层式厂房的第3、4、6F,租赁建筑面积6312.24m2,投资建设“ (略) 弘 (略) 年产*支羽毛球拍、 (略) 球拍项目”,项目总投资*元,聘职员8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300日,日工作时间24小时(两班制),预计生产能力为年产*支羽毛球拍、 (略) 球拍。

二、环评结论

(略) 弘 (略) 年产*支羽毛球拍、 (略) 球拍项目位于 (略) (略) 龙湖镇坑尾村北区71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只要项目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要求,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本环评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到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则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的环境功能属性,环境风险水平可防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周边居民区等其他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关团体、单位。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本次征求的公众意见为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请填写公众意见表。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经

在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略) 弘 (略) ;联系人:房敏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公示单位: (略) 弘 (略)

时间: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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