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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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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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婺城区罗店 (略) 医养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51号

2024年7月3日

见附件

2

(略) (略) 年产4000吨塑料板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52号

2024年7月3日

见附件

3

关于 (略) 年产200台桥、门式起重机制造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53号

2024年7月3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53号— (略) .pdf金环建婺〔2024〕52号— (略) (略) .pdf金环建婺〔2024〕51号— (略) 婺城区罗店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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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婺城区罗店 (略) 医养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51号

2024年7月3日

见附件

2

(略) (略) 年产4000吨塑料板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52号

2024年7月3日

见附件

3

关于 (略) 年产200台桥、门式起重机制造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53号

2024年7月3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53号— (略) .pdf金环建婺〔2024〕52号— (略) (略) .pdf金环建婺〔2024〕51号— (略) 婺城区罗店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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