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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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执法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鱼农(肥料)罚〔2024〕001号

鱼台县正华农资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先正达原桶进口 大包装更实惠(仅供分装使用)200ML/瓶叶面肥未附标签,属于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鱼台县正华农资

1.警告;

2.处罚款*仟*佰元(25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肥料)罚〔2024〕002号

鱼台县盛博化肥销售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谷利娜品牌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797号,登记的适宜范围为水稻、小麦、小白菜,但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写的适宜范围为:水稻、小麦、花生、玉米、棉花、谷子以及其他叶菜类、根茎类、茄果类、果树类等众多种植作物,严重扩大适用范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鱼台县盛博化肥销售部

1.警告;

2.处罚款*佰元(8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肥料)罚〔2024〕003号

(略)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活帝宝矿源腐酸钾型微生物菌剂,河南 (略) 生产,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6933号),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为果树类、果蔬类、根茎类、瓜果类、大田类以及其他类等多种作物;登记的适用范围为小麦、生菜,该包装的标签扩大了适用范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略)

1.警告;

2.处罚款*仟元(10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农药)罚〔2024〕002号

鱼台县体龙化肥销售部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当事门店销售的蜗敌品牌的四聚*醛农药,登记证号:PD*,有效成分25%,剂型(颗粒型),经查询种植业管理司的登记信息,该产品有效成分为6%,属于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鱼台县体龙化肥销售部

1.没收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仟元整(50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执法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鱼农(肥料)罚〔2024〕001号

鱼台县正华农资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先正达原桶进口 大包装更实惠(仅供分装使用)200ML/瓶叶面肥未附标签,属于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鱼台县正华农资

1.警告;

2.处罚款*仟*佰元(25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肥料)罚〔2024〕002号

鱼台县盛博化肥销售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谷利娜品牌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797号,登记的适宜范围为水稻、小麦、小白菜,但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写的适宜范围为:水稻、小麦、花生、玉米、棉花、谷子以及其他叶菜类、根茎类、茄果类、果树类等众多种植作物,严重扩大适用范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鱼台县盛博化肥销售部

1.警告;

2.处罚款*佰元(8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肥料)罚〔2024〕003号

(略)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活帝宝矿源腐酸钾型微生物菌剂,河南 (略) 生产,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6933号),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为果树类、果蔬类、根茎类、瓜果类、大田类以及其他类等多种作物;登记的适用范围为小麦、生菜,该包装的标签扩大了适用范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略)

1.警告;

2.处罚款*仟元(10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农药)罚〔2024〕002号

鱼台县体龙化肥销售部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当事门店销售的蜗敌品牌的四聚*醛农药,登记证号:PD*,有效成分25%,剂型(颗粒型),经查询种植业管理司的登记信息,该产品有效成分为6%,属于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鱼台县体龙化肥销售部

1.没收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仟元整(50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执法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鱼农(肥料)罚〔2024〕001号

鱼台县正华农资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先正达原桶进口 大包装更实惠(仅供分装使用)200ML/瓶叶面肥未附标签,属于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鱼台县正华农资

1.警告;

2.处罚款*仟*佰元(25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肥料)罚〔2024〕002号

鱼台县盛博化肥销售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谷利娜品牌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797号,登记的适宜范围为水稻、小麦、小白菜,但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写的适宜范围为:水稻、小麦、花生、玉米、棉花、谷子以及其他叶菜类、根茎类、茄果类、果树类等众多种植作物,严重扩大适用范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鱼台县盛博化肥销售部

1.警告;

2.处罚款*佰元(8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肥料)罚〔2024〕003号

(略)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活帝宝矿源腐酸钾型微生物菌剂,河南 (略) 生产,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6933号),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为果树类、果蔬类、根茎类、瓜果类、大田类以及其他类等多种作物;登记的适用范围为小麦、生菜,该包装的标签扩大了适用范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略)

1.警告;

2.处罚款*仟元(10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农药)罚〔2024〕002号

鱼台县体龙化肥销售部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当事门店销售的蜗敌品牌的四聚*醛农药,登记证号:PD*,有效成分25%,剂型(颗粒型),经查询种植业管理司的登记信息,该产品有效成分为6%,属于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鱼台县体龙化肥销售部

1.没收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仟元整(50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执法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鱼农(肥料)罚〔2024〕001号

鱼台县正华农资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先正达原桶进口 大包装更实惠(仅供分装使用)200ML/瓶叶面肥未附标签,属于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鱼台县正华农资

1.警告;

2.处罚款*仟*佰元(25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肥料)罚〔2024〕002号

鱼台县盛博化肥销售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谷利娜品牌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797号,登记的适宜范围为水稻、小麦、小白菜,但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写的适宜范围为:水稻、小麦、花生、玉米、棉花、谷子以及其他叶菜类、根茎类、茄果类、果树类等众多种植作物,严重扩大适用范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鱼台县盛博化肥销售部

1.警告;

2.处罚款*佰元(8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肥料)罚〔2024〕003号

(略)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当事人销售的活帝宝矿源腐酸钾型微生物菌剂,河南 (略) 生产,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6933号),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为果树类、果蔬类、根茎类、瓜果类、大田类以及其他类等多种作物;登记的适用范围为小麦、生菜,该包装的标签扩大了适用范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略)

1.警告;

2.处罚款*仟元(1000元)

*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鱼农(农药)罚〔2024〕002号

鱼台县体龙化肥销售部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当事门店销售的蜗敌品牌的四聚*醛农药,登记证号:PD*,有效成分25%,剂型(颗粒型),经查询种植业管理司的登记信息,该产品有效成分为6%,属于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鱼台县体龙化肥销售部

1.没收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仟元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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