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东安县高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湘水函〔2024〕391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东安县高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湘水函〔2024〕391号
东安县高岩水库电站: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湖南省东安县高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表》,高岩水库位于湘江一级支流紫水河上游,坝 (略) 东安 (略) 镇高岩村。本次工程建设为坝体充填灌浆加固、上游坝面防渗补强、裂缝修复、坝基(肩)帷幕灌浆;发电引水管通气孔灌浆处理、溢流堰表面混凝土修复;尾水渠左岸导墙加高,右岸导墙基础加固,下游河道疏通并护坡、大坝右岸放空洞进口改道,放空洞末端新建消能防冲设施等。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5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57公顷,临时占地1.97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0.*立方米,弃方0.*立方米,设置弃渣场1处,弃渣场等级为5级。工程总投资*.*元,土建投资6165.*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东安县高岩水库电站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54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33.*元,工程措施36.*元,植物措施31.*元,临时措施21.*元,独立费用37.*元。
(六)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26日?
东安县高岩水库电站: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湖南省东安县高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表》,高岩水库位于湘江一级支流紫水河上游,坝 (略) 东安 (略) 镇高岩村。本次工程建设为坝体充填灌浆加固、上游坝面防渗补强、裂缝修复、坝基(肩)帷幕灌浆;发电引水管通气孔灌浆处理、溢流堰表面混凝土修复;尾水渠左岸导墙加高,右岸导墙基础加固,下游河道疏通并护坡、大坝右岸放空洞进口改道,放空洞末端新建消能防冲设施等。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5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57公顷,临时占地1.97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0.*立方米,弃方0.*立方米,设置弃渣场1处,弃渣场等级为5级。工程总投资*.*元,土建投资6165.*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东安县高岩水库电站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54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33.*元,工程措施36.*元,植物措施31.*元,临时措施21.*元,独立费用37.*元。
(六)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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