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南四线西延线东三线—107国道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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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南四线西延线东三线—107国道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393号

(略) 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我厅于2024年6月1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南四线西延线(东三线—107国道)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书》,南四线西延线(东三线—107国道)道路工 (略) 天心区南托街道,道路全长1.04公里, (略) 次干道,路幅宽度为26米,设计速度40km/h。主要建设 (略) 面工程、路基及附属工程、排水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电力电信 (略) 工程等。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3.1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98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20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3.*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0.*立方米),回填总量13.*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0.*立方米),无借方,弃方总量0.*立方米,运至暮云新村低洼田改造综合利用,不设置弃渣场。工程总投资为9669.*元,其中土建投资6560.*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略) 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18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96.*元(含主体已有投资391.*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280.*元,植物措施投资107.*元,临时措施投资6.*元,独立费用84.*元。

(五)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26日??

(略) 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我厅于2024年6月1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南四线西延线(东三线—107国道)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书》,南四线西延线(东三线—107国道)道路工 (略) 天心区南托街道,道路全长1.04公里, (略) 次干道,路幅宽度为26米,设计速度40km/h。主要建设 (略) 面工程、路基及附属工程、排水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电力电信 (略) 工程等。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3.1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98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20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3.*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0.*立方米),回填总量13.*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0.*立方米),无借方,弃方总量0.*立方米,运至暮云新村低洼田改造综合利用,不设置弃渣场。工程总投资为9669.*元,其中土建投资6560.*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略) 天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18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96.*元(含主体已有投资391.*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280.*元,植物措施投资107.*元,临时措施投资6.*元,独立费用84.*元。

(五)根据《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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