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关于对政协巍山县十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第148号提案的答复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关于对政协巍山县十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第148号提案的答复
县政协人资环委: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城社会生活噪声管控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处理
针对社会生活噪声问题监管,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结合日常执法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信访举报投诉 (略) 、生态 (略) 、电话、来信等),及时解决群众身边噪声扰民问题。2023年,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共受理信访举报100件,其中噪声类投诉件49件:工业噪声5件,建筑施工噪声1件,社会生活噪声42件,交通噪声1件,在总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为49%。处理率100%,满意率100%。在处理过程中,局领导及时安排部署,环境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及时作出处理;对于群众来访和电话来访,每一件都作出了相关处理后及时向来访者回复。
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我局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提高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认识。同时,加强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
三、明确分工,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有效落实,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2024年5月30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通过整合公安、交通、住建、教体、市场监管、工信和科技等部门力量,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通过宣传、教育预防、查处并举的方式,综合整治城区社会噪声污染源。并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商业、娱乐活动的管理,使噪声污染得到持续改善,切实有效地改进巍山县城经营环境, (略) 人居环境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
督促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噪声相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
?????????????????????????????????????????????????????????????????????????? 2024年 6 月25日
县政协人资环委: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城社会生活噪声管控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处理
针对社会生活噪声问题监管,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结合日常执法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信访举报投诉 (略) 、生态 (略) 、电话、来信等),及时解决群众身边噪声扰民问题。2023年,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共受理信访举报100件,其中噪声类投诉件49件:工业噪声5件,建筑施工噪声1件,社会生活噪声42件,交通噪声1件,在总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为49%。处理率100%,满意率100%。在处理过程中,局领导及时安排部署,环境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及时作出处理;对于群众来访和电话来访,每一件都作出了相关处理后及时向来访者回复。
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我局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提高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认识。同时,加强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
三、明确分工,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有效落实,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2024年5月30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通过整合公安、交通、住建、教体、市场监管、工信和科技等部门力量,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通过宣传、教育预防、查处并举的方式,综合整治城区社会噪声污染源。并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商业、娱乐活动的管理,使噪声污染得到持续改善,切实有效地改进巍山县城经营环境, (略) 人居环境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
督促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噪声相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
?????????????????????????????????????????????????????????????????????????? 2024年 6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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