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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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产业园区管委会:

《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6日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实际,推动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略) 土地供应节奏,规范、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二、工作范围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用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广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桂环规范〔2021〕2号)等技术规范开展。

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其中:“住宅”是指用地规划代码为“07”的地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指用地规划代码为“08”的地块。地块的用地类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调查责任单位。农用地转用征收的以及已收购、收回的地块、拟挂牌出让的项目地块,由辖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拟划拨供应的项目用地,由申请项目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他类型的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落实调查工作经费。辖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所需费用可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其他类型的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经费。

(三)严格调查报告评审。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进行,严把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关。对应开展而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地块,不予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或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调查报告结果表明属于污染的地块,应依法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在未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调查成果的有效期限为5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主体责任,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信息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期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梳理行政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地块的划拨、出让情况并提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核对相关地块是否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并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基础信息台账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开展地块信息系统应用、信息查询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强化对从事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依法将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管理,推动从业单位提高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考核问责。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建设用地(转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若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地块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共同推进整改工作,并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对因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推进缓慢等 (略) 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被扣分的,或因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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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产业园区管委会:

《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6日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实际,推动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略) 土地供应节奏,规范、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二、工作范围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用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广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桂环规范〔2021〕2号)等技术规范开展。

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其中:“住宅”是指用地规划代码为“07”的地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指用地规划代码为“08”的地块。地块的用地类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调查责任单位。农用地转用征收的以及已收购、收回的地块、拟挂牌出让的项目地块,由辖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拟划拨供应的项目用地,由申请项目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他类型的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落实调查工作经费。辖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所需费用可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其他类型的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经费。

(三)严格调查报告评审。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进行,严把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关。对应开展而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地块,不予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或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调查报告结果表明属于污染的地块,应依法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在未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调查成果的有效期限为5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主体责任,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信息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期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梳理行政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地块的划拨、出让情况并提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核对相关地块是否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并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基础信息台账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开展地块信息系统应用、信息查询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强化对从事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依法将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管理,推动从业单位提高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考核问责。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建设用地(转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若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地块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共同推进整改工作,并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对因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推进缓慢等 (略) 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被扣分的,或因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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