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商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某农资商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执法检查
二、查处过程
2024年3月14日, (略) 农业农村局执法人 (略) 某农资商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两种玉米杂交种子雷奥759、誉盛兴805,未按规 (略) 农业农村局备案。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经营者陈某,并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询问了未备案二种玉米种子的进销过程,并提取了相关书证、物证。
2024年3月14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5日, (略) 农业农村局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 (略) 某农资商店备案信息。未查到雷奥759、誉盛兴805的相关备案信息。
三、案件事实
(略) 某农资商店经营的两种玉米杂交种子:
1、雷奥759,审定编号:国审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吉)农种许字(2017)第0033号,净含量:7500粒,生产厂商:吉 (略) ,是该农资商店2024年3月5日在柳河县柳河镇某农资商店,以55元/袋的价格购入,一共购入10袋,于2024年3月7日以9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村民李某8袋。
2、誉盛兴805,玉米杂交种,审定编号:(吉)引种【2022】第1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辽)农种许字(2021)第0018号,净含量:5500粒,生产厂商:辽 (略) ,是该农资商店2024年3月5日在柳河县柳河镇某农资商店,以50元/袋元的价格购入,一共购入15袋,于2024年3月9日以8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村民崔某5袋。
该农资商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 (略) 农业农村局备案。
处罚情况
案件定性:某农资商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今后杜绝此行为的发生。
2.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执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款“两至三个违法品种,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
2024年5月6日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种子)罚告〔2024 〕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农(种子)罚〔 2024 〕3号。
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主动到银行缴纳罚款。
四、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 (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许惠宏*
范昕*
执法检查
二、查处过程
2024年3月14日, (略) 农业农村局执法人 (略) 某农资商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两种玉米杂交种子雷奥759、誉盛兴805,未按规 (略) 农业农村局备案。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经营者陈某,并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询问了未备案二种玉米种子的进销过程,并提取了相关书证、物证。
2024年3月14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5日, (略) 农业农村局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 (略) 某农资商店备案信息。未查到雷奥759、誉盛兴805的相关备案信息。
三、案件事实
(略) 某农资商店经营的两种玉米杂交种子:
1、雷奥759,审定编号:国审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吉)农种许字(2017)第0033号,净含量:7500粒,生产厂商:吉 (略) ,是该农资商店2024年3月5日在柳河县柳河镇某农资商店,以55元/袋的价格购入,一共购入10袋,于2024年3月7日以9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村民李某8袋。
2、誉盛兴805,玉米杂交种,审定编号:(吉)引种【2022】第1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辽)农种许字(2021)第0018号,净含量:5500粒,生产厂商:辽 (略) ,是该农资商店2024年3月5日在柳河县柳河镇某农资商店,以50元/袋元的价格购入,一共购入15袋,于2024年3月9日以8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村民崔某5袋。
该农资商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 (略) 农业农村局备案。
处罚情况
案件定性:某农资商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今后杜绝此行为的发生。
2.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执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款“两至三个违法品种,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
2024年5月6日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种子)罚告〔2024 〕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农(种子)罚〔 2024 〕3号。
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主动到银行缴纳罚款。
四、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 (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许惠宏*
范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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