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汇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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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汇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示如下: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AFKPK7C

法人代表:谢树华

注册地址: (略) 南沙区大 (略) 9号自编22号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打砂粉尘、废滤芯、喷粉粉尘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隔油池废油脂、废过滤棉、污泥、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表面处理剂包装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前处理池泥渣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 (略) 的有关规定。

2、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识别标志。

6、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部门、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略) 规定负责处罚。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每年定期向生态环境局申报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年报。

2、危险废物转移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3、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4、公司各产废部门、车间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5、公司安环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

6、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 (略) 的有关规定。

7、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8、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9、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10、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1、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产生危险废物部门、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危险废物管理 (略) 规定负责处罚。

, (略) ,广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示如下: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AFKPK7C

法人代表:谢树华

注册地址: (略) 南沙区大 (略) 9号自编22号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打砂粉尘、废滤芯、喷粉粉尘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隔油池废油脂、废过滤棉、污泥、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表面处理剂包装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前处理池泥渣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 (略) 的有关规定。

2、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识别标志。

6、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部门、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略) 规定负责处罚。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每年定期向生态环境局申报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年报。

2、危险废物转移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3、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4、公司各产废部门、车间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5、公司安环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

6、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 (略) 的有关规定。

7、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8、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9、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10、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1、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产生危险废物部门、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危险废物管理 (略) 规定负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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