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温棚园区水源连通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温棚园区水源连通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温棚园区水源连通工程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六十九次)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6-*-04-0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因项目区存在水源调度困难问题,无法保障种植作物有效灌溉,造成部分作物旱死或产量损失,为保障农业灌溉水源,配套完善灌溉设施,发展节水灌溉,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温棚园区水源连通工程。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主要建设过滤器房、铺设补水主管线及机电设备更新等。
(一)过滤器房
新建过滤器房1座,面积87.72m2,安装潜水泵2台、油浸式变压器1台、进出线柜1台、45KW变频控制柜1台、55KW变频控制柜1台、低压补偿柜1台、过滤系统1套及施肥系统1套等。
(二)设施温棚补水主管线
铺设补水主管线DN200UPVC管635m,新建闸阀井1座、镇墩 (略) 防护6座。
(三)光伏养殖园区补水主管线
铺设补水主管线DN500UPVC管295m,新建镇墩3座、闸阀井1座。
(四)原隆村光伏一期泵站机电设备更新
安装水泵1台、变压器1台、变频柜1台、进出线柜1台、过滤系统1套等。
五、工期安排
工程建设期为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27.*元。其中建筑工程费54.*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费48.*元,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费9.*元,临时工程费0.*元,独立费用12.*元,预备费2.*元。资金来源为2021-2023年闽宁协作结余资金。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请据此批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 (略) 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 (略) 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温棚园区水源连通工程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六十九次)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6-*-04-0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因项目区存在水源调度困难问题,无法保障种植作物有效灌溉,造成部分作物旱死或产量损失,为保障农业灌溉水源,配套完善灌溉设施,发展节水灌溉,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温棚园区水源连通工程。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主要建设过滤器房、铺设补水主管线及机电设备更新等。
(一)过滤器房
新建过滤器房1座,面积87.72m2,安装潜水泵2台、油浸式变压器1台、进出线柜1台、45KW变频控制柜1台、55KW变频控制柜1台、低压补偿柜1台、过滤系统1套及施肥系统1套等。
(二)设施温棚补水主管线
铺设补水主管线DN200UPVC管635m,新建闸阀井1座、镇墩 (略) 防护6座。
(三)光伏养殖园区补水主管线
铺设补水主管线DN500UPVC管295m,新建镇墩3座、闸阀井1座。
(四)原隆村光伏一期泵站机电设备更新
安装水泵1台、变压器1台、变频柜1台、进出线柜1台、过滤系统1套等。
五、工期安排
工程建设期为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27.*元。其中建筑工程费54.*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费48.*元,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费9.*元,临时工程费0.*元,独立费用12.*元,预备费2.*元。资金来源为2021-2023年闽宁协作结余资金。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请据此批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 (略) 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 (略) 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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