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龙湖现代产业园新溪片首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溪街道北中、中头合、上头合、六合经济联合社和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新溪街道北中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8419公顷(12.6285亩);其中,农用地0.8419公顷(12.6285亩),含耕地0.0008公顷(0.0120亩)。
2、新溪街道中头合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3.4253公顷(51.3795亩);其中,农用地3.4253公顷(51.3795亩),含耕地2.0147公顷(30.2205亩)。
3、新溪街道上头合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5.0774公顷(76.161亩);其中,农用地5.0774公顷(76.161亩),含耕地4.5616公顷(68.424亩)。
4、新溪街道六合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8.8528公顷(132.792亩);其中,农用地8.6686公顷(130.029亩),含耕地6.0492公顷(90.738亩);建设用地0.1842公顷(2.763亩)。
5、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集体所有土地0.9917公顷(14.8755亩);其中,农用地0.9910公顷(14.865亩),含耕地0.2567公顷(3.8505亩);建设用地0.0007公顷(0.0105亩)。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9.*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9.*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文件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给被征地经联社安排留用地,其中新溪街道北中、中头合、上头合、六合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划留,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北中经济联合社0.8419公顷。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0.7321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0.1098公顷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
2、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中头合经济联合社3.4253公顷。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2.9785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0.4468公顷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
3、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上头合经济联合社5.0774公顷。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4.4151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0.6623公顷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
4、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六合经济联合社8.8528公顷。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7.6981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1.1547公顷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
5、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0.9917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面积0.1488公顷,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元/公顷,补偿总额为92.*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规定,该项目拟征收面积为287.8365亩,其中237.357亩(北中经联社10.9815亩、中头合经联社44.6775亩、上头合经联社66.2265亩、六合经联社115.4715亩)按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17.*元/亩的25%的比例计提,需计提费用1029.*万元(北中47.*万元,中头合193.*万元,上头合287.*万元,六合500.*万元);14.8755亩为征收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土地,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规定,无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不计提征地社保费;35.604亩属于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作为留用地使用(北中经联社1.647亩、中头合经联社6.702亩、上头合经联社9.9345亩、六合经联社17.3205亩),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按粤府办〔2021〕22号文执行。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17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北中经济联合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北中居委会】(联系人:谢培源;电话:0754-*)、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中头合经济联合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中头合居委会】(联系人:谢淑燕;电话:0754-*)、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上头合经济联合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上头合居委会】(联系人:谢爱鹏;电话:0754-*)、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六合经济联合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六合居委会】(联系人:谢少凯;电话:0754-*)、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谢忠明;电话:075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截至2024年7月1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 (略) 龙 (略) (略) 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联系人:杜海林;电话:0754-*;邮编:*)。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龙湖区2023年度第 (略)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2. (略) 龙湖区2023年度第 (略)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略) 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龙湖现代产业园新溪片首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溪街道北中、中头合、上头合、六合经济联合社和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新溪街道北中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8419公顷(12.6285亩);其中,农用地0.8419公顷(12.6285亩),含耕地0.0008公顷(0.0120亩)。
2、新溪街道中头合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3.4253公顷(51.3795亩);其中,农用地3.4253公顷(51.3795亩),含耕地2.0147公顷(30.2205亩)。
3、新溪街道上头合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5.0774公顷(76.161亩);其中,农用地5.0774公顷(76.161亩),含耕地4.5616公顷(68.424亩)。
4、新溪街道六合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8.8528公顷(132.792亩);其中,农用地8.6686公顷(130.029亩),含耕地6.0492公顷(90.738亩);建设用地0.1842公顷(2.763亩)。
5、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集体所有土地0.9917公顷(14.8755亩);其中,农用地0.9910公顷(14.865亩),含耕地0.2567公顷(3.8505亩);建设用地0.0007公顷(0.0105亩)。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9.*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9.*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文件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给被征地经联社安排留用地,其中新溪街道北中、中头合、上头合、六合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划留,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北中经济联合社0.8419公顷。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0.7321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0.1098公顷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
2、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中头合经济联合社3.4253公顷。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2.9785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0.4468公顷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
3、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上头合经济联合社5.0774公顷。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4.4151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0.6623公顷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
4、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六合经济联合社8.8528公顷。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7.6981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1.1547公顷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
5、该项目拟征收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0.9917公顷,按15%安排留用地面积0.1488公顷,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元/公顷,补偿总额为92.*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规定,该项目拟征收面积为287.8365亩,其中237.357亩(北中经联社10.9815亩、中头合经联社44.6775亩、上头合经联社66.2265亩、六合经联社115.4715亩)按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17.*元/亩的25%的比例计提,需计提费用1029.*万元(北中47.*万元,中头合193.*万元,上头合287.*万元,六合500.*万元);14.8755亩为征收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土地,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规定,无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不计提征地社保费;35.604亩属于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作为留用地使用(北中经联社1.647亩、中头合经联社6.702亩、上头合经联社9.9345亩、六合经联社17.3205亩),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按粤府办〔2021〕22号文执行。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17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北中经济联合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北中居委会】(联系人:谢培源;电话:0754-*)、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中头合经济联合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中头合居委会】(联系人:谢淑燕;电话:0754-*)、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上头合经济联合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上头合居委会】(联系人:谢爱鹏;电话:0754-*)、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六合经济联合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六合居委会】(联系人:谢少凯;电话:0754-*)、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谢忠明;电话:075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截至2024年7月1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 (略) 龙 (略) (略) 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联系人:杜海林;电话:0754-*;邮编:*)。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龙湖区2023年度第 (略)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2. (略) 龙湖区2023年度第 (略)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略) 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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