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
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
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层级 | 程度 | ||||||
1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 |||
2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4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五)项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或者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77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未改正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78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未改正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79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80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81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82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减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3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4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 |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5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6 | 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备注:表格中出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
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层级 | 程度 | ||||||
1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 |||
2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4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五)项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或者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77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未改正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78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未改正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79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80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81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 警告 |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82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减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3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4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 |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5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6 | 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备注:表格中出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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