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初步设计的复函
关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初步设计的复函
发改字〔2024〕47号
关于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
(二期)初步设计的复函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
报来《关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初步设计的函》及附件材料收悉。依据 (略) (略) 综 (略) 编制的《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结果及专家意见,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二、 (略) 公安局包河分办案中心建设项 (略) 包河大道高速出入口东侧(原望湖派出所),二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建和智能化两部分:基建包括建筑物室内装饰改造等工程(不含一期已实施的“室外新建、室外修缮-外墙、屋面和结构加固”内容);智能化包括综合布线系统、 (略) 系统、执法办案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设备间工程。
三、本次工程总概算为599.*元,其中基建为286.*元,智能化为313.*元,资源来源:区公益性项目资金。
四、该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严格依据初步设计复函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结合专家意见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做好与本项目(一期)工程衔接,优化施工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工程相关工作,抓紧开工建设。
项目编码:2020-*-92-01-*
附件:
1. (略) 关于《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报告
2.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复函
(略) 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略) 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印发
发改字〔2024〕47号
关于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
(二期)初步设计的复函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
报来《关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初步设计的函》及附件材料收悉。依据 (略) (略) 综 (略) 编制的《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结果及专家意见,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二、 (略) 公安局包河分办案中心建设项 (略) 包河大道高速出入口东侧(原望湖派出所),二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建和智能化两部分:基建包括建筑物室内装饰改造等工程(不含一期已实施的“室外新建、室外修缮-外墙、屋面和结构加固”内容);智能化包括综合布线系统、 (略) 系统、执法办案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设备间工程。
三、本次工程总概算为599.*元,其中基建为286.*元,智能化为313.*元,资源来源:区公益性项目资金。
四、该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严格依据初步设计复函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结合专家意见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做好与本项目(一期)工程衔接,优化施工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工程相关工作,抓紧开工建设。
项目编码:2020-*-92-01-*
附件:
1. (略) 关于《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报告
2. (略) 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复函
(略) 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略) 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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