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2024年7月5日关于猴山水库-绥中县净水厂输水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示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2024年7月5日关于猴山水库-绥中县净水厂输水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29-*
传 真:0429-*
通讯地址:辽 (略) 绥中县滨河大道8号绥中县政务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邮 编:*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环评单位 | 得分 |
1 | 猴山水库-绥中县净水厂输水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葫环绥审[2024]10号 | 2024/7/5 | 辽宁沃尔德 (略) | 9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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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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