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吴光威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3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太平镇金田村村民吴光威因承包大黎一期风电项 (略) 整理边坡项目工程,于2023年12月在藤县宁康乡都邦村“佛子顶”、大黎镇花洲村“长贤顶”(地名)勾挖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吴光威勾挖林地面积为1253平方米(折合1.8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天然林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86元 | 2024/6/21 | 2024/12/21 | 2027/6/21 | 藤县林业局 | |
2 | 郑富达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4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东安村村民郑富达因承包大黎二期风电项 (略) 路基边坡项目工程,于2023年12月在大黎镇太兴村“拉湿石”、“大丰旁”(地名)勾挖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郑富达勾挖林地面积为1635平方米(折合2.4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9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94元 | 2024/6/21 | 2024/12/21 | 2027/6/21 | 藤县林业局 | |
黄剑勇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5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黎田村村民黄剑勇于2024年2月在藤县大黎镇平安村“鸡笼冲”(地名)勾挖平整 (略) ,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黄剑勇勾挖林地面积为1435平方米(折合2.1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6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66元 | 2024/6/21 | 2024/12/21 | 2027/6/21 | 藤县林业局 | ||
广西藤县天德益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5LBYXR9H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6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广西藤县天德益 (略) 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塘步镇沙田村上庆二组“妹儿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作风电项目风机大型设备物资中转堆料场,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广西藤县天德益 (略) 勾挖林地面积为860平方米(折合1.2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27 | 2024/12/27 | 2027/6/27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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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吴光威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3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太平镇金田村村民吴光威因承包大黎一期风电项 (略) 整理边坡项目工程,于2023年12月在藤县宁康乡都邦村“佛子顶”、大黎镇花洲村“长贤顶”(地名)勾挖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吴光威勾挖林地面积为1253平方米(折合1.8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天然林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86元 | 2024/6/21 | 2024/12/21 | 2027/6/21 | 藤县林业局 | |
2 | 郑富达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4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东安村村民郑富达因承包大黎二期风电项 (略) 路基边坡项目工程,于2023年12月在大黎镇太兴村“拉湿石”、“大丰旁”(地名)勾挖林地,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郑富达勾挖林地面积为1635平方米(折合2.4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9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94元 | 2024/6/21 | 2024/12/21 | 2027/6/21 | 藤县林业局 | |
黄剑勇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5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黎田村村民黄剑勇于2024年2月在藤县大黎镇平安村“鸡笼冲”(地名)勾挖平整 (略) ,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黄剑勇勾挖林地面积为1435平方米(折合2.1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6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66元 | 2024/6/21 | 2024/12/21 | 2027/6/21 | 藤县林业局 | ||
广西藤县天德益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5LBYXR9H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6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广西藤县天德益 (略) 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塘步镇沙田村上庆二组“妹儿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作风电项目风机大型设备物资中转堆料场,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广西藤县天德益 (略) 勾挖林地面积为860平方米(折合1.2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27 | 2024/12/27 | 2027/6/27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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