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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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的征求意见稿

县直各相关部门及山河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 (略) 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我局草拟了《正宁县人民政府 (略) 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县印发各相关部门及山河镇人民政府,征求各单位意见,请相关部门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函告我局。

关于《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的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 (略) 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甘公治安〔2019〕3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略) 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犬类管理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联系电话:0934-*或110)

(二)县城管局负责查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犬只活动区域环卫保洁, (略) 流浪犬捕捉、收容活动,在公园、绿地、广场设置文明遛犬提示牌。(联系电话:0934-* )

(三)县农业农村局(兽医站)负责指导犬主到犬诊机构购买狂犬疫苗并免疫注射,发放犬类免疫证并登记备案, (略) 犬只开展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 (略) 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联系电话:0934- * )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联系电话:0934- * )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 (略) 场监督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联系电话:0934-* )

(六)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并集中曝光违规养犬、违规遛犬典型案例,倡导文明养犬。

(七)山河镇镇各社区、村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规范养犬行为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束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3.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4.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不 (略) )、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酒店、 (略)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游乐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景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依法处置管理

(一)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发生狂犬病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对病犬进行扑杀灭源。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 (略) 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局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警告、罚款。

(四)对无照从事犬只经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略) 令684号)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所有养犬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具有诊疗许可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并到县农业农村局(兽医局)登记办理免疫证。对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未带束犬链),一律视为野犬捕杀。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正宁县公安局

(审核:刘攀)

县直各相关部门及山河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 (略) 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我局草拟了《正宁县人民政府 (略) 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县印发各相关部门及山河镇人民政府,征求各单位意见,请相关部门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函告我局。

关于《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的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 (略) 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甘公治安〔2019〕3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略) 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犬类管理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联系电话:0934-*或110)

(二)县城管局负责查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犬只活动区域环卫保洁, (略) 流浪犬捕捉、收容活动,在公园、绿地、广场设置文明遛犬提示牌。(联系电话:0934-* )

(三)县农业农村局(兽医站)负责指导犬主到犬诊机构购买狂犬疫苗并免疫注射,发放犬类免疫证并登记备案, (略) 犬只开展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 (略) 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联系电话:0934- * )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联系电话:0934- * )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 (略) 场监督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联系电话:0934-* )

(六)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并集中曝光违规养犬、违规遛犬典型案例,倡导文明养犬。

(七)山河镇镇各社区、村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规范养犬行为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束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3.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4.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不 (略) )、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酒店、 (略)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游乐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景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依法处置管理

(一)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发生狂犬病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对病犬进行扑杀灭源。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 (略) 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局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警告、罚款。

(四)对无照从事犬只经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略) 令684号)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所有养犬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具有诊疗许可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并到县农业农村局(兽医局)登记办理免疫证。对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未带束犬链),一律视为野犬捕杀。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正宁县公安局

(审核: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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