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9日(7个工作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部门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000吨二苯*酰*烷(DBM)、800吨3,5-二氯苯胺、1000吨N-*基咔唑、1000吨N-氨基咔唑紫及副产1000吨*醇、661吨硫酸钠、590吨溴化钠、95吨硝酸钠、1185吨硫代硫酸钠、385吨*酮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见附件)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4〕13号 | 2024年7月1日 | (略) | 年产2000吨二苯*酰*烷(DBM)、800吨3,5-二氯苯胺、1000吨N-*基咔唑、1000吨N-氨基咔唑紫及副产1000吨*醇、661吨硫酸钠、590吨溴化钠、95吨硝酸钠、1185吨硫代硫酸钠、385吨*酮改建项目 | *MA73UBCH1G |
2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龙源张掖碳中和产业基地氢基化工一期(风光氢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见附件)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4〕14号 | 2024年7月1日 | 龙源(张掖) (略) | 龙源张掖碳中和产业基地氢基化工一期(风光氢储一体化)项目 | *MA72WUWD8R |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环评科,联系电话:0936-*、传 真:0936-* ,邮箱:zyhbkf8216@163.com
通讯地址: (略) 甘州区东 (略) 生态环境局(润泉湖公园东侧)
邮编:*
附件: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龙源张掖碳中和产业基地氢基化工一期(风光氢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9日(7个工作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部门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000吨二苯*酰*烷(DBM)、800吨3,5-二氯苯胺、1000吨N-*基咔唑、1000吨N-氨基咔唑紫及副产1000吨*醇、661吨硫酸钠、590吨溴化钠、95吨硝酸钠、1185吨硫代硫酸钠、385吨*酮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见附件)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4〕13号 | 2024年7月1日 | (略) | 年产2000吨二苯*酰*烷(DBM)、800吨3,5-二氯苯胺、1000吨N-*基咔唑、1000吨N-氨基咔唑紫及副产1000吨*醇、661吨硫酸钠、590吨溴化钠、95吨硝酸钠、1185吨硫代硫酸钠、385吨*酮改建项目 | *MA73UBCH1G |
2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龙源张掖碳中和产业基地氢基化工一期(风光氢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见附件) | (略) 生态环境局 | 张环环评发〔2024〕14号 | 2024年7月1日 | 龙源(张掖) (略) | 龙源张掖碳中和产业基地氢基化工一期(风光氢储一体化)项目 | *MA72WUWD8R |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环评科,联系电话:0936-*、传 真:0936-* ,邮箱:zyhbkf8216@163.com
通讯地址: (略) 甘州区东 (略) 生态环境局(润泉湖公园东侧)
邮编:*
附件: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龙源张掖碳中和产业基地氢基化工一期(风光氢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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