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大岳山150MW风电、30MW储能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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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大岳山150MW风电、30MW储能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审批水保〔2024〕5号

融水大岳山150MW风电、30MW储能

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融水 (略) :

我局于2024 (略) 融水大岳山150MW风电、30MW储能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项目代码:2110-*-04-0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变更后本阶段确定的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5.42hm2。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融水 (略) 。

二、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三、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变更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水土保持补偿费较原方案增加37.*万元。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 (略) 水行政主管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其他仍按柳审批水保〔2023〕4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2日

抄送: (略) 水利局、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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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审批水保〔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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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 (略) :

我局于2024 (略) 融水大岳山150MW风电、30MW储能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项目代码:2110-*-04-0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变更后本阶段确定的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5.42hm2。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融水 (略) 。

二、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三、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变更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水土保持补偿费较原方案增加37.*万元。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 (略) 水行政主管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其他仍按柳审批水保〔2023〕4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2日

抄送: (略) 水利局、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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