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萨瓦运动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车、冲浪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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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萨瓦运动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车、冲浪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惠州 (略) 自行车、冲浪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日至**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惠州 (略) 自行车、冲浪板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新圩镇长布村瑞桥路68号

建设单位

惠州 (略)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略) 锐 (略)

项目概况

项目年产自行车6万辆、冲浪板1万个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二)项目冷却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用水、喷淋塔用水、打磨废水、补土废水循环使用,喷枪清洗水进入水帘柜循环使用,浓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新圩镇长布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喷漆、烘干、胶合、烘烤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车架成型工序、车圈成型工序、喷漆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略)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限值,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南、北、东三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侧(靠近居民区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打磨、补土废水、废胶水包装材料、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胶渣、喷淋废水、水帘柜废水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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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惠州 (略) 自行车、冲浪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日至**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惠州 (略) 自行车、冲浪板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新圩镇长布村瑞桥路68号

建设单位

惠州 (略)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略) 锐 (略)

项目概况

项目年产自行车6万辆、冲浪板1万个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二)项目冷却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用水、喷淋塔用水、打磨废水、补土废水循环使用,喷枪清洗水进入水帘柜循环使用,浓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新圩镇长布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喷漆、烘干、胶合、烘烤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车架成型工序、车圈成型工序、喷漆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略)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限值,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南、北、东三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侧(靠近居民区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打磨、补土废水、废胶水包装材料、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胶渣、喷淋废水、水帘柜废水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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