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招建法罚〔2024〕6号
单位名称:福建 (略)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
地址:上杭县临 (略) 帝豪大厦1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委托代理人:罗善平
联系电话:1525×××××××
2024年5月16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2024年度第一次 (略) 政基础设 (略) 场秩序问题调研,由福建 (略) 承 (略) (略) 球馆改造工程项目,在调研中发现该项目EX100轮式挖掘机、吊车(25T)由劳务单位漳州 (略) 租赁,涉嫌转包;技术负责人罗锦炘、安全员 (略) 发放的行为,涉嫌挂靠,要求我局进行核查。
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21日,我局分别约谈项目经理罗善平、劳务分包负责人黄淑娇、安全员阙福良、技术负责人罗锦炘,并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了项目EX100轮式挖掘机、吊车(25T)由劳务单位漳州 (略) 租赁的事实。
2024年6月24日我局予以立案。经查,福建 (略) 与漳州 (略) 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略) 提供施工机械、人力、物力、包辅材、包施工所需的机械机具等,并由劳务单位漳州 (略) 负责施工,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漳建筑督改〔2024〕27号)、《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合同等。
本局认为:你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司承 (略) (略) 球馆改造工程项目,由劳务单位漳州 (略) 与漳州开发区锦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签定租赁合同并负责施工,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301.62.1项的处罚基准设定,鉴于该公司首次发生违法分包,情节轻微,未发生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福建 (略)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即人民币*元;对主要责任人员罗善平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上提示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漳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24年7月4日
漳招建法罚〔2024〕6号
单位名称:福建 (略)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
地址:上杭县临 (略) 帝豪大厦1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委托代理人:罗善平
联系电话:1525×××××××
2024年5月16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2024年度第一次 (略) 政基础设 (略) 场秩序问题调研,由福建 (略) 承 (略) (略) 球馆改造工程项目,在调研中发现该项目EX100轮式挖掘机、吊车(25T)由劳务单位漳州 (略) 租赁,涉嫌转包;技术负责人罗锦炘、安全员 (略) 发放的行为,涉嫌挂靠,要求我局进行核查。
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21日,我局分别约谈项目经理罗善平、劳务分包负责人黄淑娇、安全员阙福良、技术负责人罗锦炘,并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了项目EX100轮式挖掘机、吊车(25T)由劳务单位漳州 (略) 租赁的事实。
2024年6月24日我局予以立案。经查,福建 (略) 与漳州 (略) 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略) 提供施工机械、人力、物力、包辅材、包施工所需的机械机具等,并由劳务单位漳州 (略) 负责施工,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漳建筑督改〔2024〕27号)、《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合同等。
本局认为:你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司承 (略) (略) 球馆改造工程项目,由劳务单位漳州 (略) 与漳州开发区锦宏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签定租赁合同并负责施工,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301.62.1项的处罚基准设定,鉴于该公司首次发生违法分包,情节轻微,未发生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福建 (略)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即人民币*元;对主要责任人员罗善平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上提示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漳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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