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
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
(略) (略) :
报来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 (略) 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项目(项目代码为:2405-*-04-02-*)。
项目 (略) (略) 。
二、项目建设 (略) 茂南区露天矿街 (略) 6号大园之二在茂南石化工业园MNG-41-A地块。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改造规模建筑物总面积合计约3550平方米;新增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热相分离设备3套及废包装容器清洗设备2套;对原有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吨综合利用设备升级改造;在原有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吨的基础上实现年新增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危废代码:HWO8)和油水/烃水(危废代码:HW09)共*吨,合计综合利用*吨;综合利用危废代码HW49(900-041-49)废机油格、油品滤清器、废机油桶200吨;清洗利用3m3以下废包装物容器(危废代码:HW49)*个的生产规模。
四、项目总投资为1000.*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000.*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0%。
五、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提高项目能效水平;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运营后废弃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制定防范应对处置预案,控制和化解社会不稳定风险。
六、项目招标方式按附件《招标核准意见》执行。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 (略) (略) 用地意见的复函》(茂南自然资函[2024]285号)、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 (略)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略) (略) 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略) (略) :
报来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 (略) 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项目(项目代码为:2405-*-04-02-*)。
项目 (略) (略) 。
二、项目建设 (略) 茂南区露天矿街 (略) 6号大园之二在茂南石化工业园MNG-41-A地块。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改造规模建筑物总面积合计约3550平方米;新增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热相分离设备3套及废包装容器清洗设备2套;对原有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吨综合利用设备升级改造;在原有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吨的基础上实现年新增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危废代码:HWO8)和油水/烃水(危废代码:HW09)共*吨,合计综合利用*吨;综合利用危废代码HW49(900-041-49)废机油格、油品滤清器、废机油桶200吨;清洗利用3m3以下废包装物容器(危废代码:HW49)*个的生产规模。
四、项目总投资为1000.*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000.*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0%。
五、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提高项目能效水平;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运营后废弃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制定防范应对处置预案,控制和化解社会不稳定风险。
六、项目招标方式按附件《招标核准意见》执行。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 (略) (略) 用地意见的复函》(茂南自然资函[2024]285号)、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 (略)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略) (略) 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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