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正和广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关于乌鲁木齐正和广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乌鲁木齐正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启环安 (略) 编制的《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第2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11.*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 (略) 2833号米东浙商中小微创业产业园第38幢1层38号(中心地理坐标:87度44分17.019秒,44度01分23.534秒)建设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租赁生产车间约为2400平方米,建设2条包装纸箱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覆膜机、裱纸机、模切机,糊盒机、切纸机、钉箱机和打包机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瓦楞纸板→覆膜→对裱瓦楞→模切→糊盒或钉箱→打包,其中在糊盒工序使用胶黏剂,年使用量为5吨。项目建成后预计达到年产包装纸箱*只,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糊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中收集方式并经过可行且高效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经营期间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纸屑、纸板边角料等固废综合利用。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21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文件。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正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启环安 (略) 编制的《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第2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11.*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 (略) 2833号米东浙商中小微创业产业园第38幢1层38号(中心地理坐标:87度44分17.019秒,44度01分23.534秒)建设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租赁生产车间约为2400平方米,建设2条包装纸箱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覆膜机、裱纸机、模切机,糊盒机、切纸机、钉箱机和打包机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瓦楞纸板→覆膜→对裱瓦楞→模切→糊盒或钉箱→打包,其中在糊盒工序使用胶黏剂,年使用量为5吨。项目建成后预计达到年产包装纸箱*只,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糊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中收集方式并经过可行且高效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经营期间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纸屑、纸板边角料等固废综合利用。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21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文件。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正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启环安 (略) 编制的《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第2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11.*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 (略) 2833号米东浙商中小微创业产业园第38幢1层38号(中心地理坐标:87度44分17.019秒,44度01分23.534秒)建设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租赁生产车间约为2400平方米,建设2条包装纸箱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覆膜机、裱纸机、模切机,糊盒机、切纸机、钉箱机和打包机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瓦楞纸板→覆膜→对裱瓦楞→模切→糊盒或钉箱→打包,其中在糊盒工序使用胶黏剂,年使用量为5吨。项目建成后预计达到年产包装纸箱*只,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糊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中收集方式并经过可行且高效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经营期间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纸屑、纸板边角料等固废综合利用。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21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文件。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正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启环安 (略) 编制的《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第22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11.*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 (略) 2833号米东浙商中小微创业产业园第38幢1层38号(中心地理坐标:87度44分17.019秒,44度01分23.534秒)建设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租赁生产车间约为2400平方米,建设2条包装纸箱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覆膜机、裱纸机、模切机,糊盒机、切纸机、钉箱机和打包机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瓦楞纸板→覆膜→对裱瓦楞→模切→糊盒或钉箱→打包,其中在糊盒工序使用胶黏剂,年使用量为5吨。项目建成后预计达到年产包装纸箱*只,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糊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中收集方式并经过可行且高效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经营期间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纸屑、纸板边角料等固废综合利用。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21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只包装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文件。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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