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瑞华皮业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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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瑞华皮业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浙江晶 (略) (原 (略) )疑似污染地块(地块中心经纬度 E120.*°,N30.*°)位于 (略) 南湖区大 (略) 143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 * 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 * 平方米。本地块 2005 年 4 月以前为农田,2005 年 4 月至 2021 年 12 月为 (略) 使用,从事皮革鞣制加工;2021 年 12 月 14 日 (略) 名称变更为浙江晶 (略) ,继续从事皮革鞣制加工;2023 年 2 月,浙江晶 (略) 停止生产,将生产设备拆除并进行污染设施清理;2023 年 12 月,浙江晶 (略) 将本地块不动产权转让给嘉科双创产业园(嘉兴)有限公司,厂房空置至今。本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今后规划也为二类工业用地(M2)。

本次调查场地内的浙江晶 (略) 主要从事皮革鞣质加工、制造和销售,属于制革行业,属于浙环发〔2021〕21 号文中的*类地块,故进行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从人员访谈、相关资料及历史卫星影像图上分析得知,本地块的浙江晶 (略) 主要从事皮革加工。另外根据调查,相邻地块历史上涉及的工业生产企业 (略) (略) 、原 (略) 、 (略) 正麒 (略) 、 (略) 博 (略) 、 (略) 龙飞 (略) 、浙 (略) 、明新旭 (略) 、浙江正大新 (略) 等,地块内及相邻地块的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有潜在的污染风险,可能存在对本地块的污染影响,故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第二阶段的初步调查阶段设置 37 个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地块外另设 1 个对照点,共计采集 170 个土壤样品(含 18 个土壤平行样);1 个底泥监测点位,共计 2 个底泥样品(含 1 个底泥平行样);设置 16 个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另设 1 个对照点,总计 20 个地下水样品(含 3 个地下水平行样);1 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共计 2 个地表水样品(含 1 个地表水平行样)。土壤及底泥检测因子为 * 中表 1 的 45 项基本项目、pH 值、铬、钴、锌、锑、钡、石油烃、*酮、氯*苯、*烯腈、2,4-二硝基*苯、2,6-二硝基*苯、偶氮苯、五氯酚(PCP)、1,2,3-三氯苯、1,2,4-三氯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醛、氟化物;地下水检测因子为与GB* 表 1 基本项目(45 项)对应指标+地下水常规指标+石油烃、*酮、氯*苯、硝基*苯、钴、*烯腈、锑、2,4-二硝基*苯、2,6-二硝基*苯、五氯酚(PCP)、1,2,3-三氯苯、1,2,4-三氯苯、钡、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醛;地表水检测因子与地下水检测因子保持一致(去除色度、嗅和味、肉眼可见度和碘化物)。

调查结果显示,本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受检的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各检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及《美国EPA 通用土壤筛选值》中工业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硫酸盐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属于Ⅴ类水质,其余受检的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值、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以及《美国 EPA 通用土壤筛选值》工业用地标准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硫酸盐为Ⅴ类水质,超标倍数不多,另外根据调查,根据 2021 年 12 月,浙江 (略) 编制的《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报告》的结论,南湖区化工集聚区硫酸盐、浑浊度、氨氮、总硬度、锰等因子环境背景值较高,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因此硫酸盐指标较高,且不属于本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 H,地下水中的硫酸盐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本地块所在区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在此前提下硫酸盐为Ⅴ类水质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可满足地下水质量分类要求,不影响本地块作为工业用地使用,故硫酸盐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各检测因子调查期间不存在关注污染物,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继续作为工业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自2024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2日止。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写信、电话等方式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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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 (略) (原 (略) )疑似污染地块(地块中心经纬度 E120.*°,N30.*°)位于 (略) 南湖区大 (略) 143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 * 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 * 平方米。本地块 2005 年 4 月以前为农田,2005 年 4 月至 2021 年 12 月为 (略) 使用,从事皮革鞣制加工;2021 年 12 月 14 日 (略) 名称变更为浙江晶 (略) ,继续从事皮革鞣制加工;2023 年 2 月,浙江晶 (略) 停止生产,将生产设备拆除并进行污染设施清理;2023 年 12 月,浙江晶 (略) 将本地块不动产权转让给嘉科双创产业园(嘉兴)有限公司,厂房空置至今。本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今后规划也为二类工业用地(M2)。

本次调查场地内的浙江晶 (略) 主要从事皮革鞣质加工、制造和销售,属于制革行业,属于浙环发〔2021〕21 号文中的*类地块,故进行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从人员访谈、相关资料及历史卫星影像图上分析得知,本地块的浙江晶 (略) 主要从事皮革加工。另外根据调查,相邻地块历史上涉及的工业生产企业 (略) (略) 、原 (略) 、 (略) 正麒 (略) 、 (略) 博 (略) 、 (略) 龙飞 (略) 、浙 (略) 、明新旭 (略) 、浙江正大新 (略) 等,地块内及相邻地块的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有潜在的污染风险,可能存在对本地块的污染影响,故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第二阶段的初步调查阶段设置 37 个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地块外另设 1 个对照点,共计采集 170 个土壤样品(含 18 个土壤平行样);1 个底泥监测点位,共计 2 个底泥样品(含 1 个底泥平行样);设置 16 个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另设 1 个对照点,总计 20 个地下水样品(含 3 个地下水平行样);1 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共计 2 个地表水样品(含 1 个地表水平行样)。土壤及底泥检测因子为 * 中表 1 的 45 项基本项目、pH 值、铬、钴、锌、锑、钡、石油烃、*酮、氯*苯、*烯腈、2,4-二硝基*苯、2,6-二硝基*苯、偶氮苯、五氯酚(PCP)、1,2,3-三氯苯、1,2,4-三氯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醛、氟化物;地下水检测因子为与GB* 表 1 基本项目(45 项)对应指标+地下水常规指标+石油烃、*酮、氯*苯、硝基*苯、钴、*烯腈、锑、2,4-二硝基*苯、2,6-二硝基*苯、五氯酚(PCP)、1,2,3-三氯苯、1,2,4-三氯苯、钡、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醛;地表水检测因子与地下水检测因子保持一致(去除色度、嗅和味、肉眼可见度和碘化物)。

调查结果显示,本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受检的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各检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及《美国EPA 通用土壤筛选值》中工业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硫酸盐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属于Ⅴ类水质,其余受检的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值、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以及《美国 EPA 通用土壤筛选值》工业用地标准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硫酸盐为Ⅴ类水质,超标倍数不多,另外根据调查,根据 2021 年 12 月,浙江 (略) 编制的《南湖区化工集聚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报告》的结论,南湖区化工集聚区硫酸盐、浑浊度、氨氮、总硬度、锰等因子环境背景值较高,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因此硫酸盐指标较高,且不属于本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 H,地下水中的硫酸盐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本地块所在区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在此前提下硫酸盐为Ⅴ类水质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可满足地下水质量分类要求,不影响本地块作为工业用地使用,故硫酸盐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各检测因子调查期间不存在关注污染物,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继续作为工业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自2024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2日止。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写信、电话等方式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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