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博野县小店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的公告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博野县小店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的公告
(略) 行政审批局
关于博野县小店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江河、湖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5日我局对博野县小店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2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312—*
通讯地址: (略) 乐凯北大街30 (略) 行政审批局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博野县小店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 保行审排〔2024〕1号 | 2024.7.5 |
(略) 行政审批局
关于博野县小店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江河、湖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5日我局对博野县小店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2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312—*
通讯地址: (略) 乐凯北大街30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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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博野县小店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 保行审排〔2024〕1号 | 2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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