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祥和家园棚改安置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扶沟县祥和家园棚改安置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扶沟县祥和家园棚改安置房地块位于扶 (略) 东、 (略) 南、工业大道西、 (略) 北,地块总占地面积*m2(合221.51亩),四至范围:北 (略) ,东至工业大道,南 (略) ,西至 (略) 。地块含三宗地,宗地一占地面积*.63m2(合96.013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宗地二占地面积*.92m2(合70.533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宗地三占地面积*.76m2(合54.960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三宗地边界相接,共同组成扶沟县祥和家园棚改安置房地块。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扶沟县大张村,属村集体用地(耕地、林地和沟渠),G311国道贯穿而过,查询《扶沟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地块2020年用地性质为水浇地、林地、沟渠及农村宅基地,根据《扶沟 (略) 、工业大道、 (略) 、 (略) 围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扶沟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河南省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4年6月~7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可知:
(1)调查地块2022年之前为大张村耕地、林地和沟渠,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兼有林木,沟渠主要用于灌溉和排洪泄涝,G311国道贯穿场地而过,地块内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和工业生产活动;2022年8月地块由扶沟县自然资源局收储,至调查期间,部分区域打桩施工中,大部分区域闲置,尚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地块内未使用过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表水及地下水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地块内未进行过规模化养殖和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后*续进行工业企业建设,历史及现状工业企业主要有河南 (略) 、扶 (略) 、周口 (略) 、周口 (略) 、扶沟县禾瑞五金 (略) 、扶 (略) 、 (略) 、国能 (略) 、 (略) ,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环保投诉或举报,经过对以上企业产品及工艺、原辅材料、“三废”产排及治理情况、历史经营情况、与调查地块相对位置等各方面综合分析,认为无明显污染物产生及迁移至调查场地的途径,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扶沟县祥和家园棚改安置房地块位于扶 (略) 东、 (略) 南、工业大道西、 (略) 北,地块总占地面积*m2(合221.51亩),四至范围:北 (略) ,东至工业大道,南 (略) ,西至 (略) 。地块含三宗地,宗地一占地面积*.63m2(合96.013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宗地二占地面积*.92m2(合70.533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宗地三占地面积*.76m2(合54.960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三宗地边界相接,共同组成扶沟县祥和家园棚改安置房地块。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扶沟县大张村,属村集体用地(耕地、林地和沟渠),G311国道贯穿而过,查询《扶沟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地块2020年用地性质为水浇地、林地、沟渠及农村宅基地,根据《扶沟 (略) 、工业大道、 (略) 、 (略) 围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扶沟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河南省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4年6月~7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可知:
(1)调查地块2022年之前为大张村耕地、林地和沟渠,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兼有林木,沟渠主要用于灌溉和排洪泄涝,G311国道贯穿场地而过,地块内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和工业生产活动;2022年8月地块由扶沟县自然资源局收储,至调查期间,部分区域打桩施工中,大部分区域闲置,尚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地块内未使用过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表水及地下水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地块内未进行过规模化养殖和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后*续进行工业企业建设,历史及现状工业企业主要有河南 (略) 、扶 (略) 、周口 (略) 、周口 (略) 、扶沟县禾瑞五金 (略) 、扶 (略) 、 (略) 、国能 (略) 、 (略) ,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环保投诉或举报,经过对以上企业产品及工艺、原辅材料、“三废”产排及治理情况、历史经营情况、与调查地块相对位置等各方面综合分析,认为无明显污染物产生及迁移至调查场地的途径,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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