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食安委〔2024〕3号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隆食安委〔2024〕3号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隆林
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县食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 (略)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略) 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县食安委是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承担自治县食安委的日常工作。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设在隆林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三条自治县食安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自治县食安委委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自治县党委政法委、 (略) 信办、自治县公安局负责同志,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自治县教育局(科技局)、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服务中心)、自治县民宗局、自治县民政局、自治县司法局、自治县财政局、 (略) 隆林生态环境局、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县林业局、 (略) 管理监督局、自治县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自治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自治县食安委批准;自治县食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自治县食安委批准。
第五条 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略) 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 (略) 场监管局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林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自治县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七条 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个股室牵头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并确定一名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牵头股室及联络员需要调整的,要及时报自治县食品安全办。
第三章自治县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安委、 (略) 委、市政 (略) 食安委、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直有关部 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统筹协调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违法案件处
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安委、 (略) 委、市政 (略) 食安委、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食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自治县食安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自治县食安委会议。
第十四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受自治县食安委委托,牵 (略) 县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起草全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协调跨部门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承担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会议制度
(一)自治县食安委会议制度
1.自治县食安委全体会议:由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自治县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安委、 (略) 委、市人 (略) 食安委和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2.自治县食安委专题会议:由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二)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会议制度
1.主任办公会议: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召集,食品安全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拟提交食安委审议的事项,协调推动跨部门重点工作。可视情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2.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严格遵守有关会议制度,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 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参会。自治县食品安全办和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有关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自治县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食品安全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会议议定事项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自治县食安委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隆食安委”,由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隆食安办”,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自治县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自治县食安委。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上报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通报自治县食品安全办。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数据定期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依职责,于每季度末向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报送食品安全审批许可、日常监管、执法办案、专项整治、检验检测、应急管理、标准规范、投诉举报、追溯管理、宣传教育、舆情监测、投入保障等方面数据信息,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负责数据汇总、梳理、分析,视情报送自治县食安委,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立会商制度。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较大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部门应事先沟通达成一致,统一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五条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区、 (略) 、自治县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阶段性突出的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拟定执法方案报自治县食品安全办,经自治县食安委领导审定后,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开展全县或县、乡(镇)联动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二十六条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按照自治区食安委评议考 核工作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做好迎接自治区、 (略) 对我县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抓好工作落实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和现场检查工作。受自治县食安委委托,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考核结果由自治县食安委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立专项协作小组制度。为充分发挥自治县食安委职能作用,设立自治县学校食堂、打击违法犯罪、源头治理、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协作小组。各专项协作小组每个月向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书面报送工作情况,各专项协作小组组长每季度负责组织召开1次工作例会;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每季度对各专项协作小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自治县食安委每年听取各专项协作小组工作汇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决定。通报主要内容是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重点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自治县食安委印章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管理,经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批准后使用。
自治县食品安全办印章,经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详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
主要工作职责
一、自治县党委宣传部
(一)负责指导全县食品安全社会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二、 (略) 信办
(一)负责指导 (略) 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配合食品安全有关 (略) 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三、自治县党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三)指导、协调政法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四、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二)配合相关部门推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 体系和能力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政策制度。
(三)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监督实施粮食质量标准。
(五)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技术指导。
(六)负责各级储备粮、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七)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
(八)组织落实县本级食盐储备,协调处置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九)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五、自治县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指导各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各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与专业设置。
六、自治县科技局
(一)将食品安全领域科技研发纳入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七、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制定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 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加强对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八、自治县商务服务中心
(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 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九、自治县民宗局
(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自治县公安局
(一)组织指导各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 促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十一、自治县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
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指导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二、自治县司法局
(一)以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的我县缔结或者参加的食品安全区域性协议、合约。
(二)承办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的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三)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引导律师等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三、自治县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配合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措施办法。
(二)落实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财政投入政策,做好县 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经费保障工作,配合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 (略) 隆林生态环境局
(一)负责对与食品安全有关污染源的监管,对全县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略) 生态环境局的部署,配合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三)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四)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五、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各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六、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一)推进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
(二)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 (略) 、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十七、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 (略)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生猪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 与管理,承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四)负责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 导农 (略) 场体系建设。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 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十八、自治县文体广旅局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九、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备案及标 准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略) 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 (略) 、自治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三)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 (略) 场监管部门。当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十、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落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可食用*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 (略)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跟踪评价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与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自治县林业局
(一)研究和制定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二、 (略) 管理局
(一)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 (略) 管理条例》( (略) 令第198号)、《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略) 令第10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框架内对食品摊贩违法违 (略) (略) 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工作。
(二)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三)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开展与食品安全有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早点摊点的管理;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自治县供销社
负责组织供销社系统开展农村 (略) 络建设提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督促供 (略) 场主体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供销社系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成自治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自治县食安委根据我县实际协调决定,予以明确。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自治县食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自治县党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 |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2024年4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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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隆林
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县食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 (略)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略) 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县食安委是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承担自治县食安委的日常工作。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设在隆林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三条自治县食安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自治县食安委委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自治县党委政法委、 (略) 信办、自治县公安局负责同志,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自治县教育局(科技局)、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服务中心)、自治县民宗局、自治县民政局、自治县司法局、自治县财政局、 (略) 隆林生态环境局、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县林业局、 (略) 管理监督局、自治县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自治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自治县食安委批准;自治县食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自治县食安委批准。
第五条 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略) 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 (略) 场监管局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林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自治县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七条 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个股室牵头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并确定一名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牵头股室及联络员需要调整的,要及时报自治县食品安全办。
第三章自治县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安委、 (略) 委、市政 (略) 食安委、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直有关部 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统筹协调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违法案件处
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安委、 (略) 委、市政 (略) 食安委、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食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自治县食安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自治县食安委会议。
第十四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受自治县食安委委托,牵 (略) 县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起草全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协调跨部门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承担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会议制度
(一)自治县食安委会议制度
1.自治县食安委全体会议:由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自治县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安委、 (略) 委、市人 (略) 食安委和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2.自治县食安委专题会议:由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二)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会议制度
1.主任办公会议: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召集,食品安全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拟提交食安委审议的事项,协调推动跨部门重点工作。可视情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2.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严格遵守有关会议制度,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 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参会。自治县食品安全办和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有关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自治县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食品安全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会议议定事项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自治县食安委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隆食安委”,由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隆食安办”,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自治县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自治县食安委。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上报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通报自治县食品安全办。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数据定期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依职责,于每季度末向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报送食品安全审批许可、日常监管、执法办案、专项整治、检验检测、应急管理、标准规范、投诉举报、追溯管理、宣传教育、舆情监测、投入保障等方面数据信息,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负责数据汇总、梳理、分析,视情报送自治县食安委,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立会商制度。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较大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部门应事先沟通达成一致,统一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五条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区、 (略) 、自治县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阶段性突出的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拟定执法方案报自治县食品安全办,经自治县食安委领导审定后,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开展全县或县、乡(镇)联动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二十六条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按照自治区食安委评议考 核工作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做好迎接自治区、 (略) 对我县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抓好工作落实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和现场检查工作。受自治县食安委委托,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考核结果由自治县食安委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立专项协作小组制度。为充分发挥自治县食安委职能作用,设立自治县学校食堂、打击违法犯罪、源头治理、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协作小组。各专项协作小组每个月向自治县食品安全办书面报送工作情况,各专项协作小组组长每季度负责组织召开1次工作例会;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每季度对各专项协作小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自治县食安委每年听取各专项协作小组工作汇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决定。通报主要内容是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重点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自治县食安委印章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办管理,经自治县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批准后使用。
自治县食品安全办印章,经自治县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自治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详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
主要工作职责
一、自治县党委宣传部
(一)负责指导全县食品安全社会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二、 (略) 信办
(一)负责指导 (略) 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配合食品安全有关 (略) 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三、自治县党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三)指导、协调政法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四、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二)配合相关部门推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 体系和能力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政策制度。
(三)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监督实施粮食质量标准。
(五)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技术指导。
(六)负责各级储备粮、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七)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
(八)组织落实县本级食盐储备,协调处置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九)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五、自治县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指导各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各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与专业设置。
六、自治县科技局
(一)将食品安全领域科技研发纳入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七、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制定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 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加强对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八、自治县商务服务中心
(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 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九、自治县民宗局
(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自治县公安局
(一)组织指导各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 促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十一、自治县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
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指导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二、自治县司法局
(一)以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的我县缔结或者参加的食品安全区域性协议、合约。
(二)承办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的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三)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引导律师等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三、自治县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配合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措施办法。
(二)落实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财政投入政策,做好县 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经费保障工作,配合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 (略) 隆林生态环境局
(一)负责对与食品安全有关污染源的监管,对全县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略) 生态环境局的部署,配合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三)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四)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五、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各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六、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一)推进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
(二)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 (略) 、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十七、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 (略)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生猪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 与管理,承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四)负责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 导农 (略) 场体系建设。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 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十八、自治县文体广旅局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九、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备案及标 准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略) 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 (略) 、自治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三)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 (略) 场监管部门。当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十、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落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可食用*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 (略)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跟踪评价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与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自治县林业局
(一)研究和制定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二、 (略) 管理局
(一)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 (略) 管理条例》( (略) 令第198号)、《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略) 令第10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框架内对食品摊贩违法违 (略) (略) 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工作。
(二)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三)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开展与食品安全有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早点摊点的管理;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自治县供销社
负责组织供销社系统开展农村 (略) 络建设提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督促供 (略) 场主体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供销社系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成自治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自治县食安委根据我县实际协调决定,予以明确。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自治县食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自治县党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 |
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2024年4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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