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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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36-*   传真:0436-*
通讯地址: (略) (略) 258号 邮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

(略) 工业园区

吉林梅 (略)

吉林省 (略)

本项目位于吉林白城工业 (略) 南,云海街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场地东侧为云海街,南侧紧邻耕地, (略) ,北侧为现有厂区。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投资40亿元,新增占地*.13平方米、新建厂房*.1平方米,建设年产80%赖氨酸硫酸盐*吨生产线一条。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和运营期间,施工人员与职工生活污水需通过厂 (略)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0)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 (略)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和汽车尾气需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运营期各生产装置(设施)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二氧化硫、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雾等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要求,淀粉糖装置玉米净化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储罐尾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米,玉米蒸发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胚芽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纤维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淀粉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赖氨酸装置发酵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发酵二三级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发酵空间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调酸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提取干燥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施工过程中设备及原材料运输安排在合理的时间与范围,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营运期要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底部加装减振垫,并加强生产区域门窗的隔声性能,确保东侧厂界、其他厂界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施工垃圾须集中收集及处置,严禁随意丢弃。营运期产生的净化计量杂质、破碎杂质、除砂器杂质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作为饲料外售,废包装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贮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暂存设施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并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36-*   传真:0436-*
通讯地址: (略) (略) 258号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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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

(略) 工业园区

吉林梅 (略)

吉林省 (略)

本项目位于吉林白城工业 (略) 南,云海街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场地东侧为云海街,南侧紧邻耕地, (略) ,北侧为现有厂区。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投资40亿元,新增占地*.13平方米、新建厂房*.1平方米,建设年产80%赖氨酸硫酸盐*吨生产线一条。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和运营期间,施工人员与职工生活污水需通过厂 (略)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0)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 (略)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和汽车尾气需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运营期各生产装置(设施)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二氧化硫、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雾等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要求,淀粉糖装置玉米净化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储罐尾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米,玉米蒸发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胚芽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纤维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淀粉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赖氨酸装置发酵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发酵二三级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发酵空间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调酸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提取干燥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施工过程中设备及原材料运输安排在合理的时间与范围,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营运期要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底部加装减振垫,并加强生产区域门窗的隔声性能,确保东侧厂界、其他厂界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施工垃圾须集中收集及处置,严禁随意丢弃。营运期产生的净化计量杂质、破碎杂质、除砂器杂质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作为饲料外售,废包装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贮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暂存设施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并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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