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10号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10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M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红旗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南侧生产车间大门生产时未关闭。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规则的(大气类)序号25“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该企业属于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1%-20%,该企业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11%。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大气类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企业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社会影响,无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企业共有工人24人,2023年年利润113.*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微型工业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4%。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岫岩满族自治县 (略) 不具有《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第九条规定,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综合裁量取值:11%+5%+0%+0%+0%-14%=2%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2%×*元=4000元),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第九条规定,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建议按照本案法定罚款下限予以行政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8日
(公章)
岫岩满族自治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M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红旗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南侧生产车间大门生产时未关闭。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规则的(大气类)序号25“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该企业属于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1%-20%,该企业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11%。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大气类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企业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社会影响,无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企业共有工人24人,2023年年利润113.*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微型工业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4%。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岫岩满族自治县 (略) 不具有《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第九条规定,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综合裁量取值:11%+5%+0%+0%+0%-14%=2%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2%×*元=4000元),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第九条规定,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建议按照本案法定罚款下限予以行政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8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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