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11号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11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7D50G2M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红
居民身份证点击查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套干粉压球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佰零*万*仟*佰**元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环评类)序号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1%-5%,该行业为非化工等项目,裁量取值3%。
2、建设生产情况:属于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判定标准为7%-10%,裁量取值9%。
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整改情况:及时停止建设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3%+9%+0%+0%+0%=12%
7、经济承受度:新建企业无营业额和从业人员,不考虑。
综合裁量取值:综合裁量取值:3%+9%+0%+0%+0%=12%
8、从轻情节方面: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及时停止建设,符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一)项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在裁量12%的基础上减少10%,裁量值:12%-12%×10%=10.8%,综上所述,2,015,950.00×5%×10.8%=10,*,因该金额小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15,950.00×1%=2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零分 (¥:2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5日
(公章)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7D50G2M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红
居民身份证点击查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套干粉压球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佰零*万*仟*佰**元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环评类)序号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1%-5%,该行业为非化工等项目,裁量取值3%。
2、建设生产情况:属于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判定标准为7%-10%,裁量取值9%。
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整改情况:及时停止建设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3%+9%+0%+0%+0%=12%
7、经济承受度:新建企业无营业额和从业人员,不考虑。
综合裁量取值:综合裁量取值:3%+9%+0%+0%+0%=12%
8、从轻情节方面: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及时停止建设,符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一)项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在裁量12%的基础上减少10%,裁量值:12%-12%×10%=10.8%,综上所述,2,015,950.00×5%×10.8%=10,*,因该金额小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15,950.00×1%=2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零分 (¥:2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5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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