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14号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14号
岫岩满族自治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MXYR44M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后地村
法人代表:王朋
2024年4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岫岩满族自治 (略) 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料临时堆放点原料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鞍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规则的(大气类)序号27“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露天堆放的,堆放量不足200立方米,裁量判定标准为21%-25%,该企业为粉体加工行业,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23%。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大气类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企业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社会影响,无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23%+5%+0%+0%+0%=28%
6、经济承受度:企业共有工人14人,2022年营业收入2692.*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微型工业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5%。
综合裁量取值:23%+5%+0%+0%+0%=28% 28%--15%=13%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符合从轻减轻情节:第十三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在裁量13%的基础上减少10%,裁量值:13%-13%×10%=11.7%,综上所述,100,*×11.7%=*.00元,罚款金额*万*仟*佰元整(11,700.0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1,*)。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9日
(公章)
岫岩满族自治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MXYR44M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后地村
法人代表:王朋
2024年4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岫岩满族自治 (略) 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料临时堆放点原料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鞍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规则的(大气类)序号27“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露天堆放的,堆放量不足200立方米,裁量判定标准为21%-25%,该企业为粉体加工行业,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23%。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大气类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企业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社会影响,无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23%+5%+0%+0%+0%=28%
6、经济承受度:企业共有工人14人,2022年营业收入2692.*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微型工业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5%。
综合裁量取值:23%+5%+0%+0%+0%=28% 28%--15%=13%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符合从轻减轻情节:第十三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在裁量13%的基础上减少10%,裁量值:13%-13%×10%=11.7%,综上所述,100,*×11.7%=*.00元,罚款金额*万*仟*佰元整(11,700.0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1,*)。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9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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