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16号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16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王春有鸡养殖场: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李大堡村
经营者:王春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执法人员对岫岩满族自治县王春有鸡养殖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有一处未加盖的贮粪池,经询问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规则的(其他类)序号166“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1-13%,裁量值取12%。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配合检查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6%。综合裁量取值:12%+5%+0%+0%+0%-16%=1%。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造成较轻社会影响。符合从轻减轻情节:第六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在裁量1%的基础上减少10%,裁量值:1%-1%×10%=0.9%。综上所述,*×0.9%=*,本案件经裁量后,应按照处罚金额进行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9日
(公章)
岫岩满族自治县王春有鸡养殖场: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李大堡村
经营者:王春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执法人员对岫岩满族自治县王春有鸡养殖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有一处未加盖的贮粪池,经询问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规则的(其他类)序号166“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1-13%,裁量值取12%。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配合检查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6%。综合裁量取值:12%+5%+0%+0%+0%-16%=1%。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造成较轻社会影响。符合从轻减轻情节:第六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在裁量1%的基础上减少10%,裁量值:1%-1%×10%=0.9%。综上所述,*×0.9%=*,本案件经裁量后,应按照处罚金额进行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9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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