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关于2024年7月8日作出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具干粉灭火器、100万具车载泡沫灭火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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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关于2024年7月8日作出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具干粉灭火器、100万具车载泡沫灭火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 (略) (略) 年产*具干粉灭火器、*具车载泡沫灭火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江建〔2024〕34号

审批时间:2024年7月8日

原文链接:衢环江建〔2024〕 (略) (略) 年产*具干粉灭火器、*具车载泡沫灭火器生产线建设项目.pdf

公告期: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 (略) (略) 年产*具干粉灭火器、*具车载泡沫灭火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江建〔2024〕34号

审批时间:2024年7月8日

原文链接:衢环江建〔2024〕 (略) (略) 年产*具干粉灭火器、*具车载泡沫灭火器生产线建设项目.pdf

公告期: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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